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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盗窃犯罪圈的基本规律

  

  退赔分为两种情况:行为人因无法退赃改向相关部门赔付钱物,其与退赃作用相同;行为人将所盗钱物归还被害人,这种私了既可能牺牲又可能修复法秩序。


  

  退赃退赔与赔偿是不同的,前者指行为人返还犯罪所得及收益,后者指行为人赔付被害人直接间接损失。由于盗窃所得及收益小于被害人损失之时,赔偿人付出自身利益具有自罚实质,被害人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用赔偿替代退赔明显更具指向性。理论上看,盗窃是纯粹侵财性犯罪,因赔偿而出罪的结论可以从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甚至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找到充分根据。因此,司法实践中,由赔偿修正数额定性结论而出罪的范围已不限于边缘刑事案件,只要理由充分,它实际辐射到对应3年以下法定刑幅度的案件是具有正当性的。当然,行为人的赔偿态度是影响该类情节及作用程度的关键所在。而态度评价必然引出对行为人赔偿时间、经济状况的考量,越晚退赃或赔付,行为人的交易心理越重,悔罪成份越少,出罪可能性就越小;行为人尽力赔付即使未能弥补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出罪。


  

  值得注意的是,因赔偿出罪的现象通常发生在熟人社会或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环节。后者已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前者渗入因素则相对复杂。


  

  在熟人社会中,虽为滥用信任和品质卑劣之所为,杀熟并不可怕。因为作案人被熟人社会孤立具有明显的处罚和预防效果,进而作案人赔偿更易被谅解。况且,熟人社区对司法结论的正常影响并不包括熟人,行为人的家人基于血缘和辩护人基于有偿服务提出的请求通常不被信任,单位、与行为人无利益关系且具有特殊社会身份的个人更可能促成赔付和影响司法。只是,那些脱离了单位、社群、家庭关联的个人,尤其游离于主流社会的无业人员、农村人口,一旦涉嫌犯罪,将孤独面对一切。


  

  六、经诉讼平台上最终廓清的犯罪圈


  

  在立法、司法解释和个案层面,微观盗窃罪的定性规律,无外是要清晰“刑法的深层的通用结构”{15}。但就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在动机与赔偿等情节运用的环节,定罪活动游离实体规则的风险一再显现出来。这种风险控制仅靠详定定罪标准是远远不够的,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被送入刑事诉讼阶段,情节作用及程度经充分法庭辩论后才会有所清晰。


  

  据笔者所知,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出罪案件并非发生在刑事审判环节。按理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行,法院最大程度落实“案结事了”,透过判决结论可以总结出罪规则。但笔者却很少能够找到经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例。在整理相关理论成果时,那些涉及所谓天价“葡萄”案、天价“豆角”案的定性分析多半出自检察实务专家之手,倒是符合起诉规律,力主刑事和解理念及做法而出罪的文章并非集中于刑事法官之手就不正常了。


  

  法院罕有出罪的判决与检察机关追求起诉成功率、侦检部门业绩考核指标过于刚性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引出了推动社会及制度管理创新的深远话题。当然,这一刑事法生态并非没有好处:与法院有罪免刑后果相比,暂缓起诉的盗窃人没有犯罪或前科记录,因而行为人的生计和自我发展需要得到更大程度的关照;与法院适用但书出罪相比,暂缓起诉设有盗窃人隐性有罪的前提,因此不致混淆无责和被豁免的界限;如此处置案件还能降低诉讼成本,法院将主要精力用于审理重罪案件,有利于体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事政策。


  

  但这样做的缺陷同样明显:


  

  (1)就直接结果来说,起诉裁量权的过度扩张可能不当紧缩盗窃的犯罪圈,伤害社会报应犯罪的正当情感;如此推定有罪还可能侵犯被缓诉人的利益,因为被送入诉讼程序以后,被告可能会被宣告无罪;由于在犯罪圈边缘,刑法评价可进可出,送不送入审判阶段不仅成了决定有罪无罪的关键,还会导致适用刑法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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