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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盗窃犯罪圈的基本规律

  

  假设犯罪构成要件局部重叠之时如此定性还说得过去,遇到比本案更明显归属盗窃的顺手牵羊行为要么重罚要么出罪的困境就更会出现。《刑法修正案(八)》如果规定减轻处罚限于该法定刑幅度的下一等级,这一困境会更突出。


  

  再次,裹挟着不法前因,动机作用远远不能并论于第一种情形。


  

  2001年12月2日,沈某某与潘某完成卖淫交易后因不满其性行为粗暴,将床头柜上的嫖资和一只男装手表(价值人民币12387.84元)一同带走,此后潘某约其见面声称表虽不值钱但意义重大,提出支付2000元钱换得该物,沈某某当即否认。潘某不得不报案,公安机关羁押了已到车站候车打算长久离开该市的沈某某,干警按供述在其退租房屋的灶台下找到了赃物。对于沈构成盗窃罪并无争议。只是一审法院认为沈说不清楚该表商标品牌,离开该市丢弃赃物表明她对该表价值确有认识错误,只能按其知道的价值数额定罪{13}。本文无意质疑本案结论,笔者想说的是,假设行为人纯粹泄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丢弃,将表放在灶台下只是一度防范嫖客找麻烦,至少表面上定性故意毁坏财产符合以刑出罪的常规思路。有意思的是,没有谁愿意这样去做。或许行为人的妓女身份或多或少会阻却司法宽恕,拿走名表的行为或有黑吃黑的性质,尤其是按故意毁坏财物定性,因其错误认识财产数额未达到定量标准而出罪的话,有违于生活伦理。


  

  据判决书,本案行为人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是动机,而是被害人的财产未受损失。看来,动机可否谅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是另类还是弱势。或者说,弱势类群的动机更容易被法官显性肯定,对另类人员的动机评价至多暗含于其他从轻理由之中。


  

  五、经赔偿情节调整的具体边界


  

  盗窃实施后,行为人因素仍可能是出罪理由。这表明,一方面在行为责任构筑的世界中社会伦理与世俗情感以水滴石穿般的韧性渗透进来,另一方面,刑法评价由狭义之罪扩至附罪行为须遵循相应的规则且给予充分的理由。边缘刑事案件中自首、立功、恢复原状、退赃退赔等情节都可能有出罪的作用,其中,行为人恢复原状、自首立功或真诚寻求谅解等情节作用,不像“以钱赎罪”这样频发争议,下文将择取赔偿情节的运用,探寻盗窃圈的定性规律。


  

  盗窃行为人因赔偿被从宽处罚通常不存异议。刑罚出让的空间如果部分装着行为人自罚成份包括悔罪痛苦,被害人损失得以补偿和法秩序得以修复,“以钱买刑”就是合理的;因行为人赔偿而出让部分刑罚仍能混成责任,无论民事刑事性质,两者结合只要表达犯罪与责任的均衡,“以钱买刑”就是正当的。至于能否“以钱赎罪”,最高人民法院出言谨慎,盗窃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情节轻微且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按其解释,如此出罪的案件限于边缘案件;而且退赃或退赔都得全额,后者直接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前者间接具有这一效果。不过,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是谁在退赃退赔,不硬性限定退赃、退赔阶段和方式,司法实践中,这些值得深究的方面可能会被忽略。


  

  退赃是行为人及家人向有关部门交出赃物寻求宽恕的行为。盗窃暴露后,行为人的强烈持续焦虑状态虽不被视为悔过,但他为缓释心理压力而退赃会被推定为悔罪,此时其交易性质甚至属何人所为通常不被计较。某种程度上,行为人将自己交由公权力处置形同败阵的公狼摇尾示弱,相关部门及人员极易因直观其态度心生宽恕,司法解释将其置于退赔之前或是基于这一心理。看重退赃的作用还在于把查清来源的赃物归还被害人为司法部门赢得了信誉。况且“与弥漫着愤愤不平的受害者之愤怒与痛苦相比,(隐去被害人情形下)国家能够为实施惩罚提供较为客观的场所。换句话说,由于国家及其法律的权威,违法者就会在制度背景而非复仇背景之下,因其违反法律而受到惩罚。”{14}这同样是解释者看重退赃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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