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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七)滥用发回重审权


  

  在诉讼实务中,出现第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权的现象(注:2010年1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法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上历数了法院系统“四大问题”,其中首要问题便是“案件超审限,滥用发回重审权”。参见李恩树、郑小琼:《发回重审程序滥用的根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12/02/ content_2374936.htm?node=7567。)。滥用发回重审权主要表现有:虽然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者案件事实不清,但第二审法院经过庭审以后,本可以查明事实作出裁判,却裁定发回重审;少数素质不高的法官甚至将第一审裁判正确的案件随意找借口发回重审。在实务中,一些法官热忠于发回重审。为何第二审法院乐于发回重审呢?个中原因很多,有的是办案法官手头案件比较多,二审法官通过裁定发回重审,可以早日结案;有的案件当事人闹得较厉害,双方矛盾激化,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官为摆脱掉手上的“烫山芋”,裁定发回重审(注:有法官指出,由于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或受外界干扰较多,一些当事人还采取了纠诉缠讼、威胁恐吓等过激措施,迫于这些案外因素的压力,一些二审法官不愿意也不敢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而是借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此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将矛盾的“火药桶”踢回一审法院,明哲保身减轻自身压力又不违反法律,何乐而不为?这样发回重审程序成了二审法院的挡箭牌,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这种发回重审的结果,既加剧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又引发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的矛盾,由于发回的理由不是基于案件本身、法律本身的,这就降低了二审裁判在一审法院中的威信。参见张杰:《发回重审案件的调查及思考》,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1473。);有的案件是领导关注或者交办的,二审法官不得不否定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有的案件是当事人双方都找人跟法官打招呼的,二审法官为了不得罪任何一方,裁定发回重审;有的案件案情比较复杂,二审法官如要查清事实,需要花大量时间,工作量过大,遂裁定发回重审。如此等等。


  

  (八)发回重审的内部指导函不科学


  

  第二审法院在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时,通常会给下级法院附一个内部的指导函,有的法官会在该指导函中详细说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有的法官在指导函中笼统地说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发回重审的内部指导函存在不科学之处:内部指导函不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无从知道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该内部指导函有可能影响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但该指导函的形成,当事人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该内部指导函对第一审法院没有当然的约束力,第一审法院可以不理会该指导意见而进行审判;有的内部指导函未阐明具体的发回重审理由,套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的理由,第一审法院不知所措;有的内部指导函不仅阐明要收集哪些证据,查清哪些事实,还包括怎样适用法律,甚至是如何裁判等,这种过分具体、细致的发回重审指导函超出审判指导的合理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第一审法院独立审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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