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促进型”经济法的运行机制
焦海涛
【摘要】“促进型”经济法具有不同于“限禁型”经济法的特殊规范结构,这使得其运作模式总体上是引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守法的特别效应明显,大多“促进型”经济法规范在性质上都依赖于或者可以由相关主体“自我实施”,在内容上较少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法院的作用由此削弱。同时,“促进型”经济法在“自我实施”中,也可能出现怠职行为或引发道德风险,为此,必须在立法或执法层面设立相关激励与监督机制。
【关键词】“促进型”经济法;运作模式;自我实施;激励;监督
【全文】
一、为何需要“促进型”经济法
从调整目的、调整手段或法的功能、结构等角度,经济法中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限制或禁止为目的,多采用强制性或惩罚性运作方式的法律规范;二是以鼓励或促进为目的,并采取相对温和的运作方式的法律规范。前者可称为“限禁型”经济法,后者可称为“促进型”经济法。从经济发展历程看,经济法产生之初,就需面临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强力手段非常重要,法律规范的内容自然多以“限禁”为主,而随着经济现实的发展变化,国家调制经济的方式也随之进行着不断的分化与整合,现代经济法的功能定位已趋于温和,一些旨在促进、引导的鼓励性或倡导性措施在经济法中已越发受到重视。
事实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有力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原因之一就在于,促进稳定与发展本身就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目标,并且,经济法存在着“促进型”的规范结构以及相应的“促进型”功能[1]。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促进”与“限禁”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必要手段,经济法功能的实现既需要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消极的限制、禁止,也需要对国家倡导的行为进行积极的促进、鼓励。
具体来说,在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之外,还提出“促进型”经济法的概念并将其类型化,主要是因为在现代经济法中,“促进型”法律规范的种类在不断增多,其作用也在日益增强。从对“限禁型”经济法的补充、协调、矫正等角度看,“促进型”经济法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着传统“限禁型”经济法难以替代的作用[2]:
第一,“促进型”经济法能有效缓解经济法执法中的各种困境。偏于“限禁”功能的传统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遭遇不同程度的执法困境:一是相对于应对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潜在违法行为的普遍性来说,人力、物力匮乏是“限禁型”经济法执行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二是执法资源的匮乏使得执法机关不得不进行“选择性执法”(selective law enforcement),但这种执法方式的合法性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三是传统“限禁型”经济法的运作方式往往过于强硬,这容易在市场主体与执法机关之间形成一种“非合作”的对抗关系。
经验告诉我们,在经济法作用的特定领域,法的功能并不是越趋向于“限禁”越好,相反,过于强硬的执法方式不仅影响执法实效的取得,还可能引发“对制度的制度化拒斥”(institutionalized evasion of institution)[3]。“促进型”经济法则不同,它更多地依赖于一些事前的、温和的、引导性的“励进措施”而非事后的、严厉的、强制性的惩罚体系来规范人们行为,无疑,这些非强制性的规范设置必然会增强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认同感,会激励人们自觉守法,大大减轻执法机关的压力,甚至还会产生“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效应。因此,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限禁型”经济法所面临的执法困境多会不复存在或较大程度地被减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