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派出接访或巡回接访制度。尤其对上访量较大的地方或区域,可适时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采取高度透明的方式向民众公告。上级信访机构派出的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对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责就地受理督办。
第四,建立科学而完善的信访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实践证明,上级机关简单地将上访数量的多少和规模的大小作为评判下级机关工作好坏的标准,甚至以此施行“一票否决”,或者对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实行目标管理、总量控制、层层分解任务,按分配的数量进行考核等等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公平。其直接负面效应是诱导基层信访部门把精力用在了想方设法降低信访量上,而不是用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不容讳言,导致目前信访工作氛围紧张的原因之一,就是信访工作考核机制的不科学和考核价值取向的不正确。诚然,考核信访工作的绩效,重在考察信访人合理合法的诉求是否得到解决,是否存在“权力”的违法违规运行和“权利”被侵害的问题,是否做到了依法赏罚等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阳光信访制度和信访终结制度。信访终结制度是解决“重访”、“缠访”、“涉诉访”问题的法治化手段,而能否建立起公开透明、刚柔结合的信访终结程序规则必将成为关键所在。阳光信访是指信访过程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建立“阳光信访”,必须通过创建信访网络平台,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专门负责接待公民查阅、咨询信息的公开机构等方式,全面提高政府的开放形象,同时,给媒体以宽松的执业环境并通过严格的程序让其有序介入。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信访公开听证制度、信访公开答复制度、信访公开质证制度、信访公开终结决定制度。这既有利于促使信访工作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也有利于化解民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和冲突,更有利于通过公正公平的程序以辩法明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切实促进社会的平安与和谐。
最后,还需强调指出的是,现阶段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深入思考政法综治工作的绩效问题。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优势,整合综治维稳资源,理顺内部机制,变革就政法抓政法、就稳定抓稳定的工作模式,努力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和社会建设工作统一起来。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好“少管案事”和“多管干部”、“善造环境”的辩证关系,努力实现在“管好干部”、“带好队伍”、“造好环境”、“强化保障”、“社会建设”等方面有更大的作为。
三、结语
总体上看,我国信访制度不失为一项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它承载着公民政治参与、民意表达、纠纷化解、权利救济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然而,信访制度运行的过程又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客观结果:喜的是,群众信访偏好的本身,就体现着人民群众始终保持着对党和政府的无限信任和无尚期盼;忧的是,面临着急剧转型的国情人情,我们的信访工作法治化变革必然是一项艰难行进的社会工程,信访工作和信访制度建设任重道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出发,正确引导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尽最大可能将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成本和代价降到最低。社会的和谐,关键是要有一套促使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机制。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需要构建合理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有力的社会控制机制和前瞻的社会预警机制等四方面的机制。[8]信访工作法治化必须与上述四个关键机制有效匹配,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社会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