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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

  

  诚然,一个法治社会能够实现的正义只能是法律上的正义,且只有法律上的正义才是靠得住的。历史经验早已证明:法治以外的方式不可能产生稳定而持久的社会普遍正义。


  

  (四)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方向和角色定位


  

  我国信访制度改革,既要尊重民族历史文化,坚持求真务实、弘扬良法善治,又要沿着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路径推进。事实上,信访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改革方案必须以法治为方向,而不是废除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改革中,应进一步畅通政治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提出建议、意见和申诉的权利;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意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合作互助,引导群众理性、合法、有序地反映意见和建议。信访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相关主体在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第一,专门信访机构重在履行“管好事”的职责与角色,即专事不可诉的信访事项的实体协调和追踪处理。(1)对于“不可诉的信访事项”,要切实实现“事要解决”的目标,关键是要在处理初信初访时切实解决群众的不可诉信访事项。因此,必须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充实信访专业化人员,扩大信访机构编制,提升信访队伍工作能力。(2)对于“可诉涉诉和诉讼终结的信访事项”,要坚持依法办事。对应当不予受理的可诉、涉诉、诉讼终结的信访事项要宣告终结,并依法指导公民正确维护合法权利,引导群众理性信访。


  

  第二,专门信访机构应注重从信访案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问题,并依照授权履行查办之责。为此,应当引进富有纪检、监察经验的人员进入专门信访机构单独办公,或者由既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与专门信访机构联合办公,工作重点放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害群之马和纠正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上。


  

  (五)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考核制度和终结制度


  

  第一,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通过科学立法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信访工作要贯彻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宜缓不宜躁,宜快不宜拖的原则,以公正的程序取信于民,以娴熟的法理知识说服人,以感情的力量感召人,以善良正直的人格影响人。一个信访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素质,那么他的工作就不太可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功效。对于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来说,态度折射品质,态度影响成败。[7]因此,信访工作人员不仅应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其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而且需要培养高尚的事业心。


  

  第二,立法规范当事人的信访行为。信访工作法治化仰仗于科学而规范的信访立法。对信访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必须解决;但对无理缠访、滥访、重访的,要坚持法律原则和法治准则,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咨询、公开报道等公开参与方式,依靠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等途径,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促使当事人理性息访。对以极端行为违法上访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惩治,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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