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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

  

  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机构,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面对大量的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一部分基层信访问题在处理中采取了强压、妥协、哄骗、盯梢、截访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而且这种状况业已形成恶性循环,致使大量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实践证明,目前这种非法治化的信访体制绩效不佳,出现了信访滚雪球效应。另外,现行的信访制度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名义上承担着监督、解决争议、听取民声、反映民意、权利救济、维护稳定等社会责任,但信访机构系附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事实上并不具有行政职能,也不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力,甚至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所以它只能承担“上传下转”的程序性功能,不可以也不可能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失去了行政权力的依托,信访工作缺乏效率性、权威性和约束力自在情理之中。可见,欲扭转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必须建构起具有法治意义的信访工作新模式。


  

  第一,不可诉的信访事项应当统一纳入人大轨道处理——信访工作是法律工作,信访事项就是法律案例。根据目前我国同级人大有权监督政府部门执法行为的工作制度,可以考虑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内部设立的信访机构统一起来,设置一个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直接隶属同级人大领导。这种体制设计,一是可以通过信访事项加强人大对受监督部门的具体监督,掌握政法部门的具体执法状况;二是由于人大在法律上对同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享有法律上的监督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故人大领导下的专门“信访工作机构”所处理的信访案件容易获得群众的认同。人大领导下的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主要有四:其一,维护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功能。其二,专事不可诉的信访事项的实体协调与追踪处理。其三,负责将可诉涉诉的信访事项剥离或引导到司法体系中处理,即把公民信访事项中的民商、行政、刑事等权利救济请求从信访体制机制中分离出去,信访部门不再进行实体处理。其四,负责对通过信访渠道获取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一定程序联合党的纪检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实施教育和查处,实现“立法”与“监督”有机结合,注重“监督人”、“监督干部”。


  

  第二,可诉涉诉的信访事项必须统一纳入司法轨道裁判。信访机构不是法定的纠纷处理机关,信访制度不能冲击司法制度。信访机构应当定位于党和政府的转达民意、集聚民智的决策咨询机构。信访机构应当坚守不受理、不干预可诉涉诉和诉讼终结案件的行为底线。信访机构应当通过法治化的预设程序,将可诉、涉诉、诉讼终结的信访案件,引导至正常的审判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处理。国家层面要为信访工作机构专门立规建构起科学的信访案件传送机制,统一将可诉涉诉类信访案件纳入司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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