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历史文化因素。信访是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独特的文化情结,自然而然地产生、发展和延续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信访制度也是基于这种特定的社会文化需求和政治治理需求而形成的。纵观我国的政治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司法与行政合一是中华封建法制的一大特征。“拦轿告状”和“赴京喊冤”也系封建法制之常态。虽有历史变迁,然而百姓心中所形成的“官”即“法”,“法”即“官”,“官愈大、权愈隆、法愈刚”的固化观念并未伴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消亡。中国法律思想中有“民为邦本”的民本观念和“为民做主”的清官情结,为官者须倾听人民的心声,解决人民的疾苦,这也成为民本思想对统治者的必然要求和行为逻辑。在我国历史上,司法行政化的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久远,司法始终依附于行政。特定历史文化的积淀,使得“人治”观念在部分精英和民众心中至今根深蒂固。
概言之,在我国,信访制度具有凝重久远的历史渊源和强烈的文化认同,当代又赋予其形式和实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一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权政策工具和民众诉求渠道的价值。
(二)信访态势趋紧的特点
第一,利益博弈型的涉法信访是信访事项和信访结构的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近几年来,针对农村村级财务和村干部的经济问题;针对违法征用土地、以租代征农地、少批多占土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等领域所发生的问题;针对企业改制中的集资款债权落实问题,企业改制后职工因下岗等领域而发生的问题;针对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安置问题,有关房屋质量及产权、补偿、配套未及时到位问题,违章建筑拆除问题;针对区域性环境污染事件等等的信访,构成目前信访大潮中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当前信访的一大特点。
第二,涉法涉诉类信访量多面广,“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一方面,涉法涉诉类信访涉及公、检、法、司、民等各个部门,且该类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升幅度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颇高。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的信访,系涉法涉诉信访的主流。正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所指出的:“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另一方面,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和信访案件,同样登记、受理和交办。因此,很多当事人的案件本可以也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或者正在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同时又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以达到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目的。或者一经司法程序审理终结,再度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以达到推翻和废弃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的目的。现阶段的信访活动“由于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限制,在个别时间和案件中又能够一步到位解决问题,信访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4]因此,“信访不信法”现象蔓延,客观上使得我们的司法制度陷入了两难境地。信访制度是作为国家的正式制度存在的,信访又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制度性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实践中信访渠道也确实解决了许多司法难于解决的实际问题,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然而,信访渠道越有所作为、越高效,法律就会越衰竭,程序规则就会越遭受损害、司法权威也就愈将弱化,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同时法院终将成为没有公信力和终局权威的机构。这事实上也形成了现阶段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之间的绩效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