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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

  

  民众经济能力的差异化反应。部分民众在维权的过程中,面对高昂的司法诉讼费用和聘请律师费用而望法却步,采取信访途径是众多信访人的无奈之举。应当看到,当前的信访人群主要是农民、下岗工人和城市贫民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城市化进程中的特定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上述群体所拥有的政治经济资源极其有限,经济收入和文化程度较低,但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余暇时间却相对充裕。对他们来说,上访耗费的是时间和精力,获得的却可能是实实在在经济利益,这其中也包含着某种程度的“赌徒”心理预期。


  

  第二,政治法治因素。一是,低效率的社会矛盾防控与化解体制机制未能适时进行法治化革新。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不发达,权力资源的开发、分配和使用不规范,均已成社会共识。特别是基层公权组织权力运行尚未走上法治化轨道,基层党政组织职能弱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落实。尤其是农村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管理体制解体后,基层党政组织对农村事务的调控能力大为减弱,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二是,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而法治意识短缺,且访民维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多与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滥作为密切相关。近期发生的几起群众“集体下跪”事件即极具代表性。先是辽宁省庄河市海洋村千余村民在市政府门前长跪不起,反映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等问题。随后广东省化州市梅子坑村数十名村民冒雨在市政府门前下跪,反映耕地被占问题。民众跪拜官员的做法乃是封建制度的畸形产物,但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官民关系错位,民意上传渠道不畅。村民们在其基本民生问题被漠视而正当渠道表达受阻的境遇下,试图以集体下跪的极端方式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如果当地政府能体察民情,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也就不会有集体下跪事件。[1]三是,司法权威性不足、公信力下降。尤其是基层法院,长期以来承担着法院系统80%以上的审判任务,始终处在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但司法环境不佳,终审裁判稳定性不强,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缺乏工作认同、感情认同,司法权威事实上受到质疑。加之现阶段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某些公权机关和势力者个人对司法的干预过多过强,使得公正司法和独立审判难以实现,民众往往不能寄希望于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继而就必然会通过司法之外的信访途径表达诉求。如“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多年来“回头率”(注:所谓行政诉讼“回头率”,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人即行政相对人,不满意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转而通过上访等行政救济途径为自己讨公道的数量比。)居高不下。数据显示,2009年度全国行政诉讼案件占一审案件总数不到2%,然而,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却占了全部申诉上访案件的18%左右,比平均值高出8倍。行政诉讼案件难审难判,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是一个心照不宣的事实。如某地法院为了突破这道难题,创造了所谓的“5%审判原则”,即对那些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5%、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一律判县政府胜诉,以此为代价,公正地审判其它涉及乡镇机关的行政案件。从行政错案和行政上访案件的形成机制看,仅靠法院的力量很难形成实效。从长远看,要想改变行政诉讼上访突出的问题,还要寄希望于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要保障各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2]总之,司法公信力问题断不是某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的问题,而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课题。四是,现行信访考核体系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越级信访。近些年来,上级党委政府把越级信访量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的内容。考核中又主要考核越级信访的数量和群众信访的激烈程度。上级对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一般不作实质性甄别,客观上为信访人留下了利益投机的空间,使得信访成为部分群众要挟基层干部的手段,基层干部不得不满足部分群众的无理或过分要求,以换取他们息访的承诺,承诺人往往得寸进尺,由此诱发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访民文化”,并使得原本不准备上访的人也竞相效法走上上访道路,屡屡陷信访工作于恶性循环之中。五是,信访机构定位模糊。目前设立于各级政府序列之中的信访机构,其定位并不明确,正逐渐在由传达社会民意信息的渠道转变为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有的信访机构甚至越权处理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客观上将对司法处理不满意的群体吸引到了信访队伍里。这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审判独立,同时也变相鼓励了上访,使得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加剧了信访工作的压力。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多的原因,与信访缺乏法治化程序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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