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策略之运用及其底限
万毅
【摘要】基于刑事诉讼的竞技性特征以及检察官的诉讼角色和任务,为求胜诉或规避诉讼风险,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定会根据案件情况设计和采用相应的战略、战术,这就是公诉策略。实践中常见的公诉策略包括:分案起诉、选择起诉、突袭起诉、降格起诉以及撤回起诉。从司法实务中公诉策略运用的实效性来评判,一方面,公诉策略的灵活运用,丰富了检察机关作为“进攻”一方的攻击手段,增强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用的灵活性,规避了诉讼风险,增大了起诉成功率;但另一方面,公诉策略的非典型性和非常规性即其所谓“打擦边球”的特性,又使其发挥着“双刃剑”的功能。因此,公诉策略在运用中必须注意分寸和“度”的把握,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尤其是不能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惜代价地追求胜诉。基于此,一方面,我们应当适度“容忍”检察机关在起诉中对公诉策略的灵活运用,但另一方面,也应当为检察机关运用公诉策略设置必要的底限,以确保公诉策略的正当和妥当运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公诉策略;检察官角色;客观公正义务
【全文】
刑事诉讼,常被喻为在法官裁判下由控辩双方所进行的一场竞技活动,为此,控辩双方理应在法官主持下公平竞争,并凭借各自实力决出胜负,此即为“争讼”一词的形象释义。但是,既为竞技,为争取胜出,参赛双方必定会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尽量采用有利于己方的战略、战术,甚至合理地利用规则漏洞“投机取巧”,以收奇兵之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承担着追诉职能,并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被告方成为争讼之两造,为求胜诉,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定会根据案件情况设计和采用相应的战略、战术,这就是公诉策略。公诉策略,本为检察机关为追求胜诉而采取的一种战略、战术,属于公诉权的非典型性、非常规性运用,因而往往带有“打擦边球”的性质。虽然从诉讼效果来看,这种“擦边球”策略经常可以收到奇兵之效,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违反现行法律之明确规范、违背公诉权行使之公益原则、背离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妨碍被告方辩护权有效行使的隐忧。故实有必要以专文形式就其在司法实务中之具体运用及其底限展开研讨,以确保公诉策略运用的正当化及妥当性。
一、公诉策略:实践中的特征及样态
公诉策略,本为检察机关为求胜诉或规避诉讼风险(败诉),而在启动和运作公诉权、作出具体公诉行为时,根据个案情况设计和采用的一系列战略、战术。从本质上分析,公诉策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诉策略带有一定的谋略性和技巧性。公诉策略是检察机关在启动和运作公诉权、作出具体公诉行为时所采用的一种战略、战术,因而带有一定的谋略性和技巧性。所谓策略,根据《辞海》的释义,指的是“计策、谋略”。而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策略指的是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所谓公诉策略,即设计如何提起和实施公诉的计策、谋略,系检察机关基于追求胜诉或规避诉讼风险的目的,而在启动和运作公诉权时采用的一种“巧妙”手段或曰战略、战术。因此,公诉策略本质上属于一种诉讼技巧,必然具有一定的技巧性和谋略性。这种诉讼技巧既是公诉检察官“克敌制胜”的“法宝”,也是衡量一名公诉检察官业务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实践中,一名优秀的公诉检察官,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知识,更需要精熟各种公诉策略,有经验的公诉检察官往往会根据个案具体案情的不同,而设计和采用不同的公诉策略,以求达到最好的诉讼效果。
第二,公诉策略往往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公诉策略,本为检察机关启动和运作公诉权时设计的一种战略、战术,是关于如何启动和运作公诉权的一种谋略和技巧,但其本质上仍属公诉权之范畴,公诉策略之采行仍必须依托于检察机关法定的公诉职权(包括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起诉权、公诉变更权)来实现,并最终体现为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一系列具体公诉行为。例如,检察机关经常采用的分案起诉、选择起诉、降格起诉等公诉策略,本质上即为提起公诉权的灵活运用,突袭起诉属于支持起诉权的灵活运用,而撤回起诉则为公诉变更权的灵活运用。公诉策略之采行因为依托于检察机关的法定公诉职权而往往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反之,若检察机关脱离法定的公诉职权施行公诉策略,则可能面临合法性质疑。例如,如果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则检察机关策略性地动用撤回起诉就属违规操作。
第三,公诉策略实质上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策略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为达到特定目的,策略支持灵活运用规则,并默认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和方法,包括“打擦边球”。公诉策略的运用虽然因为依托于检察机关的法定公诉职权和具体公诉行为,而具有某种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其实质是公诉权的非典型性、非常规性运用,本身即带有“打法律擦边球”的特性。检察机关之所以采用公诉策略,通常是因为案件具有特殊性,常规性的起诉指控难以达到胜诉目的或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因而不得不策略性地采用非常规的手段和作法,以规避诉讼风险。但这种策略性的非常规手段和作法,又使得公诉策略的运用往往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而带有“打法律擦边球”的特征。
从司法实务来看,实践中检察机关经常采用的公诉策略包括分案起诉、选择起诉、突袭起诉、降格起诉、撤回起诉等。下面就实践中公诉策略运用的基本情况分而述之:
(一)分案起诉
所谓分案起诉,是指在共同犯罪(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案件或牵连犯罪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已经到案,但个别被告人在逃,基于诉讼效率和惩罚犯罪的时效性(“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方面的考虑,检察机关一般会将案件分案起诉,即对已经在案的数名被告先行提起指控,待在逃的案犯落网后,再以追加起诉或另案起诉的方式对其提起指控。
分案起诉,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的效率性和追诉犯罪的时效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虽然个别案犯在逃,但多数被告已经到案,并不影响全案事实的查明,因此,将一个案件分为两个甚至多个案件先后起诉,并不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对于分案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予以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据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潜逃,只要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可以分案起诉,即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行提起指控。既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就分案起诉作出了授权性规定,那么,检察机关如果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操作分案起诉,本不存在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