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调解的当代价值
委托调解是民事诉讼调解权力社会化的制度载体,其展现了民事审判权由国家向社会的流动以及对民事审判权之社会属性的重拾。作为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在我国当前的典型对应物,委托调解为从民事诉讼调解权力行使的理论视角将民事诉讼调解划分为权力独享型、权力共享型和权力分享型三种模式提供了奠基石,有助于为社会公众了解、理解、认可并非千面一目的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智识上的工具,有助于从模式化研究的角度找到实现民事调解现代转型与良善化的宏观性路径,其成长值得呵护。
毋容置疑,借助委托调解来缓解“人少案多”的现实压力是法院系统推行该制度的最初期待;委托调解在分流案源方面之不负期望的出色表现是更多法院开始青睐该制度的直接原因。如果分流案源长期被视为委托调解在实践层面的惟一功能,那么当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压力在将来缓解到其可以游刃有余的应对时,委托调解将不得不面对“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尴尬境地,并最终将无法摆脱销声匿迹、寿终正寝的厄运。若想让委托调解具有持续的生命力,有必要对其在实践层面的其他功能予以富有说服力的阐释。事实上,委托调解除具备分流案源这一应急性功能外,还具有增加司法公信的拯救性功能、扩大司法民主的表征性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拓展性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崭新性功能。委托调解在实践层面的这五大功能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具有系统性,彼此之间构成并列而非隶属关系,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任何一者都偏废不得。任何将分流案源视为委托调解之惟一功能或主要功能的作法,都是个体理性的体现。而时间考验、遴选、扬弃制度的能力远远好于所有的个体理性。对委托调解的功能进行一元化定位不足取,这已经被过去七八年的实践状况所证成,并将会继续被今后的实践状况所证成。
【作者简介】
刘加良,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
【注释】刘家兴、潘剑锋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8页。
辛国清:《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05页。
Jerome Alan Cohen," Chinese Mediation on the Eve of Modernization", Califor nia Law Review ,54(1966)。
毛泽东曾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参看 1978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转载《谢觉哉同志日记摘抄》。转引自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第44-45页。
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46页。
郭士辉、刘亚玲:《探索完善涉诉纠纷法院内委托调解的新模式》,《人民法院报》, 2009年5月5日。
林刚、邰丽娜:《法院委托工会调解》,《青岛日报》, 2006年8月30日。
殷华:《聘请知名企业家担当商事调解员》,《人民法院报》, 2009年8月8日。
周崇华、刘学军:《贺兰委托调解减轻群众诉累》,《人民法院报》, 2009年4月2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多元解纠方式:缓解司法需求与资源稀缺矛盾》,《人民法院报》, 2010年3月4日。
李浩:《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郭士辉、刘亚玲:《探索完善涉诉纠纷法院内委托调解的新模式》,《人民法院报》, 2009年5月5日。
郭士辉、刘亚玲:《探索完善涉诉纠纷法院内委托调解的新模式》,《人民法院报》, 2009年5月5日。
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04页。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73页。
肖建国:《司法ADR建构中的委托调解制度研究——以中国法院的当代实践为中心》,《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
具体例证可见马荣、阎鸿泰在苏州吴中区法院举办的建立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制的研讨论证会上的发言(《诉前调解机制的构想》,《江苏法制报》, 2007年1月25日)。
若立案前委托调解被定性为人民调解,立案前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将不被当作诉讼调解案件对待,这会导致诉讼调解结案率的降低,而诉讼调解结案率属于法院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出于提高业绩的考虑,法院很难对立案前委托调解都保持热忱或一直保持热忱。
Judge Dorothy Wright Nelson,“ADR in the Federal Courts—One Judge’s Perspective: Issues and Challenges Facing Judges, Lawyers, Court Adminis trators, and the Public”,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