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委托调解原论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对立案后委托调解之适用比例的制约具有限定性。之所以如此,原因一方面在于以组织的名义出现的委托调解人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另一方面在于人民调解员可以个人的名义作为委托调解人。进一步可以说,立案后委托调解不会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制约而门可罗雀或销声匿迹。仅以《人民调解规定》22条对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产生的制约作用为切入点来解释某些样本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为什么少于或远少于立案前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容易以偏概全的夸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对立案后委托调解适用比例的制约作用和修改《人民调解规定》22条的紧迫性。


  

  (二)附设型委托调解与独立型委托调解


  

  依照调解组织是否附设在法院内部,可将委托调解分为附设型委托调解和独立型委托调解。附设型委托调解中调解组织有“人民调解窗口”、“人民调解工作室”、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服务中心”、“驻庭工作室”、“驻院工作室”等称谓,其中,“人民调解窗口”和“人民调解工作室”是其主要称谓,这说明法院附设人民调解是附设型委托调解的主要形式、人民调解组织是附设型委托调解中委托调解人的主要力量。政法委的重视、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与经费保障、法院对附设调解组织之指导人员与办公场所的安排是附设型委托调解在长三角地区得以普遍开展的三大因素。同样面临巨大案件压力的广东法院系统在委托调解方面则相形见绌,相关权力部门的协作和物质保障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很难排除。


  

  周密设计并良好运行的法院附设ADR项目能够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19]在这一点上,附设型委托调解具有和美国的法院附设ADR相同的效能。调解组织附设在法院,案件材料、委托手续在法院与委托调解人之间移转交接的时间将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移转交接的迅速性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委托调解在解决纠纷之即时性方面的不足,更有利于消解审理组织出于对委托调解期限的经过可能会影响审限的考虑而对委托调解产生的抵触情绪。不管委托调解是否成功,附设型委托调解之移转交接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其较之独立型委托调解在纠纷解决的周期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调解组织附设在法院,调解的地点通常选在法院,这样调解的地点就会远离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担心案件在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进行委托调解会造成隐私泄露的顾虑就可打消,进而增加委托调解对这类当事人的吸引力。调解组织附设在法院,委托调解人与法院之间的物理距离得以消除,这一方面便于法院对委托调解人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可通过“物以类聚”和“近朱者赤”的效应来借法院的权威来增强委托调解人的权威,打消部分当事人之“委托调解不够正式”的担心,实现法院与委托调解人的双向借力、优势互补。


  

  当委托调解人为工会组织、妇联组织、青联组织、基层行政组织、消费者协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组织时,一般采独立型委托调解。在独立型委托调解中,委托调解人真正视接受法院委托主持调解案件为鸡肋或点缀的不多,相反多以跃跃欲试、尽心尽力、“自己能行”的姿态来谋求纠纷解决方面的权能扩充或权能实在化。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可能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牢固根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