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委托调解原论

  

  (二)委托调解的实践考察


  

  2003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在法院附设“人民调解窗口”,将人民调解力量引进法院,属全国第一,开法院委托调解之先河。[6]自此以后,委托调解在上海和江苏的基层法院中遍地开花,上海法院和江苏法院在委托调解的实践中独领风骚,并成为“大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的策源地。 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表决通过,这个被誉为我国第一个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地方性法规的第9条第1款对委托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在胶南、市南、市北、四方四个基层法院试点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随后在全市法院系统铺开,此为法院委托工会调解的全国首创。[7]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创立的商事特邀调解极具特色,并已经将其引入纠纷高发行业和纠纷高发区域。[8]从基层试点成功到以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升为规则再到凭借动员型力量在全国推行,委托调解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可有可无到不可忽视的跃进。


  

  在调解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对法院经费保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地区,案件负担的大小与法院选择委托调解的意愿是否强烈之间存在明显的正比例关系。案件负担偏小的法院,对选择委托调解显得更为冷淡。案件负担偏大的法院,则更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来满足“减负”的强烈渴望。整体来看,选择委托调解的法院多位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选择委托调解的相对少很多。“案多人少”同样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选择委托调解的动因所在,如银川贺兰法院2007年和2008年两次与县司法局联手设立委托调解示范点的背景是,“2007年以来,贺兰县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平均涨幅达50%以上。而该院一线仅有的26名法官中,年人均结案170件。”[9]此外,经济发达地区的委托调解即便在很小的区域内也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平衡的问题,如杭州余杭区法院2008年5月以后的一年内委托调解的民事案件有1535件,而同在杭州的案件压力更大的西湖区法院2008年至2009年6月委托调解的民事案件只有246件。[10]


  

  实证材料表明,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几乎都是基层法院,是中级法院的(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公开明确报道实行委托调解的唯一中级法院)可谓凤毛麟角,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实行委托调解的信息更是没有觅到。这一方面与适用委托调解的民事案件大多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当前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此类案件绝大多数的一审任务由基层法院来承担,其他三个级别的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一审的情况很难出现。另一方面和法院级别与案件负担之间的反比例关系密切相关。整体而言,法院级别越高,民事案件的负担越小;法院级别越低,民事案件的负担越大。而案件负担的大小与法院选择委托调解的意愿是否强烈之间存在明显的正比例关系。与基层法院相比,案件负担相对小很多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选择委托调解之意愿度的大幅下降甚至不存在,便不难理解。


  

  委托调解的案件虽不乏复杂疑难的案件,但简单案件占绝对优势。委托调解人与协助调解人的范围没有差别,人民调解组织、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基层行政组织、专业人士、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同样是委托调解人的主导性构成力量。委托调解成功率偏高的,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往往偏少;委托调解成功率偏低的,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往往偏多。委托调解成功率整体上低于协助调解成功率,尽管有些地方的统计数据高的惊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