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社会责任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理念分析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学者们认为,公司和董事应当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措施来照顾和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种关系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不断强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责和义务,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利益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也在不断加重。通常情况下,在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了不当行为并对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时候,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根本无力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此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如果公司事先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则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只要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不当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此时,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使利益相关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获得了基本的保险保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获得了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此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所承载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风险以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而是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成为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辅助工具,并成为保护利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作者简介】
孙宏涛(1978—),男,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保险法公司法
【注释】从法理上分析,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没有义务也就没有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称为“公司的社会义务”似乎更为严谨。但是由于在英文中“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使用频率较高,所以笔者仍然沿用该种用法。
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一般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肇始于20纪初的美国。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国法学,1998,(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Oliver Sheldon,The philosophy o Management(1924),p.74.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Keith Davis,Robert B lom strom,Business and Society:Environment and Responsibility,NewYork:Mc Graw-H ill,1975,p.39.
Edwin M.Ep stein,The Corporate Social Policy Process:Beyond Business Ethic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87,p.104.
Howard Bowen,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1953,p.31.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5.
“利益相关主体”一词的英文为stakeholders,最早出现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SRI)的内部文稿中,是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顾客、供货商等。有人将它译为“相关利益者”、“利害关系人”或“利害相关者”。
陈宏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37.
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05-306.
苑鹏.荷兰公司的雇员参与制及其启示.管理世界,1999,(1).
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强化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利益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的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借助赔偿责任的惩罚与抑制加害行为的功能,防止董事和高级职员再次实施类似的加害行为,进而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以此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3条以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44条;《瑞士债务法》第754条、第75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395条;《日本公司法典》第429条;《韩国商法》第401条等。
例如,按照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做免税额扣除。
WorkingW ith the Community—a Guide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 D Clutterbuck and D Snow(eds)(1990).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0.
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
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
Clifford G.Holderness,L iability Insurers as Corporate Monitor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 ics,1990,v.10,pp.115-12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