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社会责任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理念分析

  

  按照利益相关主体理论的分析框架,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在于,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益相关主体的信托受托人,应当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护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11]。笔者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本质的根源在于,公司是一种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企业,也就是说,公司存在于社会之中,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特别是那些大企业,他们为一般社会公众生产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此外,上述企业还雇佣了成千上万的职工。从这种意义上讲,上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对与之相关的公众群体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公司和董事必须对社会中与公司发生各种关系的利益相关主体承担一定的照顾和保护义务,这种照顾和保护义务就是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分析,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上述利益相关主体是指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受公司决策行为影响的主体,具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客户、公司竞争者等主体。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分析


  

  如上文所述,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之初,学者们对其探讨多侧重于道德伦理层面,但是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所接受,学者们,特别是法学家们开始从法律层面上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并力图通过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来具体落实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应当看到的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在应当如何落实公司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各国并未达成共识。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让职工参与公司内部管理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让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例如,按照德国的公司立法,公司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任命董事会成员,并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而董事会则负责管理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对于上述两种机关,公司职工与股东原则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为了贯彻这一精神,德国先后制定了《煤炭和钢铁行业参与决定法》(1951年)、《工厂组建法》(1952年)、《共同决定法》(1976年)等法律,规定煤炭、钢铁或者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其监事会应由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共同组成,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名“工人委员”(即劳方董事)[12]。除此之外,在监事会中,劳资双方的代表名额应当相等。在荷兰,1950年颁布的《工厂委员会法》最早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按照该法,拥有雇员超过100人的公司可以建立工人理事会。工人理事会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13]。由此可见,在荷兰,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主要是通过工人理事会实现,在监事会中并无职工代表的位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