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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理念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理念分析


孙宏涛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缘于人们对公司目标的反思,即公司不能仅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的唯一目标,还应当注意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债权人、消费者、公司雇员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存在增强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能力,在发生损害事故时,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进而有助于实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董事责任保险;视角;理念
【全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1]的起源和内涵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一语源于美国[2],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随着公司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张与经济力量的不断增大,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污染环境、排挤中小竞争者、销售瑕疵商品、雇用歧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针对上述现象,一些学者从道德伦理层次上开始探讨公司社会责任问题。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谢尔顿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了道德因素,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公司的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应当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3]。


  

  尽管谢尔顿最早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美国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却仁智互见,各不相同。例如,凯思·戴维斯和罗伯特·布卢姆特朗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4]埃德温·M·爱泼斯坦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对利益相关者有利,因此,公司行为的结果是否正当是公司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5]伯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6]。由此可见,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与核心内容,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但这丝毫没有妨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流行。从最早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多德教授与伯利教授的论战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州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大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人们经常谈论的话题。由于20世纪70年代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正好赶上美国许多州竞相颁布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法案,因此,公司社会责任观念首次在美国历史上得到了大规模州级立法者的首肯,由此,学说与立法的相互影响,推动了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7]。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讨论中,许多学者将利益相关主体[8]理论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并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利益相关主体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西方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9],该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种有效率的契约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的契约网络组织,是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代言人,应当照顾到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社区和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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