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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3.扩大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范围。我国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根本途径在于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劳动关系的认定简单化。因此,必须重新认识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将现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外延扩大,即扩大劳动关系的界定范围。


  

  4.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弹性化。一方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力度要合适。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过多的保护劳动者也会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要给市场调节留有合理的空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最大功能是创造就业岗位,如果限制它的发展或者由于保护过度而限制,则出现的结果是降低就业,减少更多人的收入。再一方面,要设立弹性的劳动标准,要考虑具体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点,有些标准可以直接扩大到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而有的则必须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


  

  (二)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具体措施


  

  在上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理念的指引下,基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我们认为应从下几方面加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1.将国际劳动组织确定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立法的基本内容。国际劳动组织在国际劳动公约规定了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的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和废除职业歧视。核心劳动标准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其所涵盖的普遍原则是尊重劳工,并以人道的方式对待他们;二是核心劳动工标准的规定能够改善工人的状况[14]。以核心劳动标准作为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正当的和必需的。


  

  2.以劳动基准作为规范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以劳动基准作为基本法律规范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非标准性,并不表明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获得基本劳动条件和待遇的差别。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一些国家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包括劳动者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中的劳动者,都以劳动基准法对其进行保障。


  

  3.针对不同类别和特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分类调整。应根据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类别与特征,实行法律的综合性调整和分类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那些不同种类非标准劳动关系存在的共同特征,法律调整应以基本权利体系和劳动基准法为保障;对于不同种类非标准劳动关系具有的个性鲜明的特征,如劳动者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在法律上就应该分类规制、形成个别的调整方式。


  

  4.规定灵活的工时制度。因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用工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所以法律可规定标准劳动关系中的最高工时标准略低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工时,统一规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最高工时标准。由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中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其加起来的总工时不得超过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最高工时标准。


  

  5.设立劳动报酬底限。劳动报酬应规定不低于标准劳动关系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折算后每小时工资标准和月工资标准总体上应该与标准劳动关系的标准相当,且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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