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其他从属性弱化的劳动关系就是指上述以外的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弱化的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俱乐部职业运动员、保险推销员、邮政代办、产品直销员等。从属性弱化的劳动关系中的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弱化表现在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和劳动纪律的约束性减弱等等。


  

  就其他从属性弱化劳动关系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问题。由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环境与标准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差异很大,原有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的执行也有质的不同,一旦发生职业安全事故,认定比较复杂[12]。(2)劳动者休息权问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最高工时标准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点制度,但是,由于组织从属性的弱化,劳动者可相对自由的支配时间,如何认定加班就存在一定的困难(3)劳动者集体谈判权问题。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进行商谈签订集体合同,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在组织从属性弱化的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地点具分散性,单兵作业,劳动者集体谈判无法实现。


  

  四、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应对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具有诸多不适应性,阻碍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也导致了大量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所以我们必须探索适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一)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


  

  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是指劳动法作用于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循的一些指导思想,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理念主要有合同化理念、基准化理念、社会化理念、规范化理念等。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理念应包括以下几点:


  

  1.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本质相同。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在本质上都属于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一种涉及人的基本权利的具有社会连带性的关系[13]。从整体上看,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是整体呈现的,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则是部分呈现的。如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是任意的、独立的支配自己的时间进行劳动。所以,虽然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出现了一些弱化的现象,但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


  

  2.维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的劳动权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无论是通过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通过标准劳动关系就业,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和劳动中的其他基本权利。所以,不应该对两种不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实行双重的调整标准,应该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到标准劳动关系的整体调整范围内,并在调整过程中使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同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劳动者同样的基本劳动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