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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一)劳务派遣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在美国被称为“暂时性劳务提供”,在德国被称为“员工出让”,在法国被称为“临时工作”,在日本被称为“劳动者派遣”,在我国台湾被称为“劳动派遣”。[8]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单位、受派员工以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为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未对劳务派遣做出定义。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受派员工和实际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将受派员工派遣至实际用人单位,使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管理,并向实际用人单位交付劳动成果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作为一种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和就业形式,劳务派遣按照受派员工与派遣单位的结合程度、派遣期限、派遣单位性质、派遣地点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雇佣型劳务派遣和登记型劳务派遣、招聘型劳务派遣与预定型劳务派遣、公益型劳务派遣和商业性劳务派遣、国内派遣和国际派遣、短期派遣和长期派遣等等。但是,从整体而言,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不同于传统方式下一个劳动者对应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和受派员工三方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2)劳动力使用的间接性。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互分离,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并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招人不用人”,实际用人单位是“用人不招人”[9],这种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的三方主体关系也被我国台湾一些学者概括为“三方两地”关系[10]。(3)对劳动力指挥监督的双重性。在劳务派遣中,将一个完整的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分解为两部分,由两个单位分别对劳动者实施监督管理,派遣单位成为形式上的雇主,而实际用人单位成为享有劳动力支配权的实际雇主。“派遣劳动,系指自己所雇佣之劳工,在该雇佣关系下,使其为他人从事劳动、接受他人指挥命令者而言。”[11]


  

  就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而言,尽管《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1)劳动者派遣单位的资质问题。良好的资质是劳务派遣顺利而有效的进行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劳动者派遣单位目前设立的门槛较低,劳动者派遣单位存在财务结构不良、理念认识不清、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2)受派劳动者的问题。受派劳动者根据其与劳动者派遣单位的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地域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法律亦应进行具体的类型化规制,从而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具体权益,但目前法律在该方面做的仍不够。(3)派遣的行业范围和时间限定问题。派遣行业的范围跟劳动者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资质相关,而在派遣时间上,最容易出现的情况是以长期派遣替代长期雇佣,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能力的有效发挥,故法律应对其进行限定。(4)三方合同的规范问题。现实中,劳务派遣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和逃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并进而引发共同雇主责任的划分模糊,引发争议。(5)受派遣劳动者与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存在一定的身份差别,其结社权也受到一定制约,接受培训的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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