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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1.劳动关系复杂化。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单一的,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只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基于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同一时间内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出现了双重甚至多重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首先体现在劳动关系主体的复杂化,比如在贴牌生产或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的情况下,处于产业链条最高端的企业与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实际上都成为了产业链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成为了共同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可能要面对多个用人单位,接受多个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多种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还体现在劳动时间方面,标准劳动关系中,采用的是全日制工时制度,劳动者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作时间甚至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工时制的限制。


  

  2.劳动场所灵活化。标准劳动关系是传统的工业社会的劳动关系模式,工厂是社会中心的象征符号,以标准化、中央控制、集体化劳动模式为原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和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劳动,劳动地点相对固定。非标准劳动关系产生于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了劳动关系与工作场所的分离,劳动者流动性增强,劳动方式从固定的集体劳动向灵活松散的劳动发展,劳动者可以在比较自由的地点甚至任何有条件的或者自己喜欢的地方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如家里、咖啡店里、飞机上等等。


  

  3.劳动关系从属性减弱。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特有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3]。在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管理和监督,劳动者必须接受和服从,而且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由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无法或者很难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且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约束力限制大大降低。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约束和考量、企业对劳动者的组织控制、企业对劳动定额的要求都具有了相应的灵活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同时又是产品生产或销售的承包人,劳动者对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提出了特殊要求[4],这些都体现了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由强向弱的转变。


  

  4.劳动关系重合性增强。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与服务关系、经营关系重合现象普遍,劳动关系的多重化趋势增强。自营就业、独立就业、兼职就业改变了原有的工业产业结构中所产生的传统的简单、统一的就业形式。比如文字翻译、自由撰稿人、广告设计师、美术编辑、财会审计、音乐创作者等等。


  

  5.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使得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降低、灵活性增强,劳动者经常处于一种更换用人单位或者失业的周期性过程中,持续性的劳动关系将减少,短期化这种非标准的形式不断增加。


  

  6.劳动待遇多样化。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报酬都是相对稳定的且支付方式单一,工资一般不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且按月支付;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报酬不固定且支付方式多样化,劳动报酬标准报酬可高可低,工资也不再是劳动报酬的唯一形式,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周、按年很支付。同时,在标准劳动关系中,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障的各种基金来实现社会保障;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由于出现多重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流动性强,原有的缴费方法和待遇标准等基本都不适用,目前处于一种缺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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