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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社会保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于2009年2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2月20日征求意见结束,历时15天。办法从农民工就业的特点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不同于城镇职工的规定:


  

  1.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均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比例。3.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4.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三)出台《新医疗保险改革方案》


  

  2009年4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指出,三年内主攻五项改革,其中一项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新医改实施方案的进步表现在:1.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消除医疗保险网的“漏网社会成员”,具体措施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在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另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共拨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用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3.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一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4.将疾病预防提上议事日程。5.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为退休后投奔子女、派驻到其他城市工作、进城务工等,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的问题,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四)重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从2008年开始重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在重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上,目前虽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北京、上海、西安、浙江、江苏等省、市根据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已率先制定了“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在汲取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了新的、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以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府审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例,重建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择了“责任分担型”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即“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2008年,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二是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分段计发办法;三是规定了缴费时间和费率,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四是规定了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可以转移接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月24日发布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办理养老保险的手续、享受待遇条件、领取待遇手续等问题作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为试行办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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