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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能源税指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3)用于建筑、民用工程和公共事业的工厂和机器;


  

  (4)不在公共快车道行驶的交通工具。


  

  3.适用于加热燃料和电力的最低税率[5]


  

  目前最低


  

  消费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适用的最低消费税率(商用) 从2004年1月1日起适用的最低消费税率


  

  (非商用)


  

  柴 油(/1000公升) 18 21 21


  

  重质燃料油(/1000公升) 13 15 15


  

  煤 油(/1000公升) 0 0 0


  

  液化气(/1000公升) 0 0 0


  

  天然气(/千兆焦耳) - 0.15 0.3


  

  煤和焦炭(/千兆焦耳) - 0.15 0.3


  

  电力(/千瓦时) - 0.5 1.0


  

  容量的计算以15℃为准。


  

  在2003年1月1日授权对供热的汽和油适用收取监测费用的成员国,可以继续适用对这种产品每1000公升10欧元的低税率,如果理事会根据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议案,全体一致认为,适用这个低税率太低,以致造成成员国之间贸易扭曲,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取消这一授权。[6]


  

  (三)差别税率


  

  指令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框架,只要成员国制定的税率符合最低税率,并遵守欧盟法规,在下列情况下,对同一产品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即差别税率,这样有助于成员国根据本国的环保标准确定税率:①当差别税率与产品质量有关时;②差别税率取决于用于供热的电力和能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时;③用于当地公共交通运输(包括的士)、武装和公共行政用车、残疾人用车、救护车等用途时;④对于以上能源产品和电力,可在商用和非商用之间进行区别。


  

  (四)减免税政策


  

  指令还授予成员国可以实施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权利。


  

  1.下列情形,可以免税:①用于发电的电力产品和电力以及用于保证发电能力的能源,但成员国也可用环境政策对这些能源产品征税;②作为航空燃料供应的能源产品,不包括用于私人娱乐飞行的能源产品;③在欧盟水域内用于航行(包括捕鱼)燃料供应的能源产品,私人娱乐航行和船舶用电除外。


  

  成员国有权限制国际和共同体内运输的最后两项免税的范围,因为对于在一成员国内或对这一问题签订了双边协定的两个成员国之间的空运或海运,成员国有权适用低于指令规定的最低税率的税率。


  

  2.下列情形,成员国有权适用完全或部分减免税政策和其他政策:①航空领域在财政控制下,为了研发更为环保的产品或与开发可再生能源有关的能源产品;②生态燃料;③来自太阳能、风能、潮汐、地热或生物、废弃物产生的能源;④用于铁路、民航、内陆水运客货运输等的能源产品和电力;⑤为在内陆水道上航行(包括渔业)而非用于个人娱乐的船艇,提供燃料的能源产品和轮船所发的电力;⑥作为推进剂的天然气和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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