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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能源税指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2000年,欧盟在组织了大量咨询和讨论的基础上,发布了《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绿皮书》,提出了欧盟能源安全内部战略和外部战略。为了逐步实现这个整体能源安全战略,欧盟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法规,从经济、政治、法律、行政和形象资源等不同角度,指导各成员国采取能源安全措施。其中,能源税是实施欧盟能源安全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可以说是制作欧盟能源安全这块蛋糕不可或缺的作料。为此,欧盟积极致力于协调各成员国的能源税制度,希望借助能源税的杠杆,影响能源价格,从而调整能源市场供求关系,推动生产高耗能产品的生产商革新技术,提高能效;同时,促使消费者树立节约能源意识和环保意识,改变能源消费倾向;最终达到欧盟内部整体能源需求相对稳定,减少对外能源依赖,维护欧盟整体能源安全。


  

  2、维护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欧盟大多数国家的能源产品如汽油、柴油的销售价格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税前价格、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在价格中所占比例小,对价格影响不大;消费税在价格中所占比例非常大,因而对价格影响很大。指令出台前,欧盟各国能源消费税的差别很大。以柴油为例,税率最低的是希腊,每升24.5欧分;最高的是英国,每升74.2欧分,两者相差3倍多,由此引起的价格差异也就十分悬殊,希腊每升柴油的含税价格为62欧分,在欧盟各国中是最低的;卢森堡为63欧分,西班牙为68欧分,英国最高,为1.17欧元,最高和最低价格相差近一倍。另外如无铅汽油,各国消费税差别也很大,葡萄牙最低,每升为24.5欧分;英国最高,每升为77.7欧分,相差也有3倍多。


  

  各成员国能源消费税以及由此形成的能源产品价格的巨大差异,扭曲了欧盟内部正常的市场竞争。比如,为了逃避高能源税,一些高税国的卡车司机不惜长途奔波,到低税国去加便宜油。英国的卡车司机甚至用食用油代替燃油,以少缴能源税。 [1]这对欧盟共同市场产生了如下消极影响:一是侵蚀税基。在税收竞争过程中,由于许多成员国采用较低的能源税率,使税基向低税国家转移,其他成员国为了留住税源,相应降低本国税率,被动调整税收政策,从而带来欧盟全境的税基被侵蚀,进而造成其财政功能弱化,各国公共需求得不到满足。二是导致税负扭曲。有些成员国在降低能源税税率的同时,为了保持总体税收水平,不惜提高劳动力的税负,从而造成税负的扭曲和税制的不公平,甚至给劳动力供给带来负面影响。三是改变资本流向。税收竞争筑起了一道藩篱,阻碍了能源产品在欧盟境内的合理流动。这都决定了欧盟内部急需对差别各异的各成员国能源税进行协调和统一。


  

  (二)外部压力——《京都议定书》的承诺义务


  

  随着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球变暖愈演愈烈,国际社会对保护全球气候系统给予了充分关注。各国历经多年谈判,终于在1992年6月的联合国环发大会期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作为公约实施文件的《京都议定书》。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母约的《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各国对控排温室气体所应担负的责任,具体规定了以1990年排放量为基准,欧盟必须在2008-2012年间,使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少8%。 [2]按照欧盟基础条约第6条规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贯彻到其他共同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这就意味着欧盟各成员国对温室气体的减排负有共同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欧盟采取了各种经济措施、法律监管和财政手段,以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义务、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改善全球气候状况,实施统一的能源税政策是其中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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