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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督促程序: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上)

  

  督促程序的危机,早就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十余年来,一再有学者对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提出改革建议。[25]但时至今日,督促程序仍未从困境中突围,特别是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生效后反而步履维艰。一方面,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正面临着诉讼案件逐渐增多的巨大挑战,“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很多基层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这迫切需要督促程序、诉前调解等制度高效运转,发挥司法分流与减负的功能。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法律的出台,支付令的适用范围在逐渐拓展,[26]并且随着银行借贷案件特别是消费贷款、信用卡欠款等纠纷数量的逐渐增多,[27]督促程序原本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从德国的经验看,适用督促程序最多的案件类型依次为:供货买卖合同(Warenlieferung)纠纷、服务合同(Dienstleis-tungsvertrag)纠纷和加工承揽合同(Werkvertrag)纠纷。[28]这也带来一个问题:我国未来的督促程序是否也可以在这样的合同纠纷中发挥司法减负作用?显然,这些都取决于我国司法改革者对督促程序进行改革特别是电子化改革的意愿和程度。


  

  只有将我国未来的督促程序改造成快捷、便利与高效的程序,才能够使其真正承担起司法减负的功能。这主要应当通过引入电脑自动程序和改善现有的制度设计来完成,特别是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将对实现司法近民和促进诉讼经济与效率产生重要意义。除此之外,也不应忽视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分担制度、当事人诉讼责任等机制对督促程序成功运转的协调配合作用。


  

  二、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


  

  (一)电子督促程序的制度设计


  

  1.管辖法院


  

  电子督促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的优点,首先体现在管辖规定上。虽然《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争议额多少,督促申请均由申请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初级法院专属管辖(第689条第1款和第2款),但在督促程序电子化之后,德国各联邦州均指定了对本州境内督促程序行使统一管辖权的督促法院(《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89条第3款)。目前,全德共有12个初级法院可以处理督促案件。如果未来对我国督促程序进行电子化改革,那么在管辖问题上也可进行类似的集中与简化,例如由某个基层法院专门负责一定地区(例如中级法院辖区内)的督促案件,这也免去每个基层法院因大规模配备相应电子设备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浪费。当然,在全面改革前,也可以在上海、北京或其他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试验。


  

  2.督促申请


  

  德国债权人可以提起五种形式的督促申请:(1)网上申请(Online-Antrag);[29](2)条形码申请(Barcode-Antrag);[30](3)电子邮件申请(EDA-Mail);[31](4)提交3.5寸软盘、磁盘或CD-ROM光盘;[32](5)提交或邮寄纸面申请。[33]为了进一步促进督促程序的自动化发展、降低法院因使用纸张而带来的额外花费,[34]德国自2008年12月1日起还引入了律师强制提交电子督促申请的规定。[35]根据该规定,律师必须提起“机读形式”的督促申请(《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90条第3款),也即除纸面申请之外的前四种电子形式。[36]这一规定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督促程序的电子化程度。2009年,机读形式的督促申请所占比例提高至94.5%,其中网上申请的比例为66%,条形码申请或者提交储存盘形式提起的督促申请所占比例为28.5%;而2008年以机读形式提起的申请所占比例仅为77%,其中网上申请的比例仅为42%(约290万件),条形码申请或存储盘申请的比例合计为35%。[37]


  

  目前,我国也许尚不具备全境全面实现督促程序电子化的条件,但是在东部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由债权人提起电子督促申请(特别是网上申请)完全具有可操作性。从2008年起,上海、北京、杭州等地法院进行的“网上立案”的实践以及各地法院开发出的法院电子政务系统,都为督促程序电子化奠定了设备基础。当然,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当事人在提交电子督促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交证据?这就涉及法院对督促申请的审查范围问题。


  

  3.法院对督促申请的审查范围


  

  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法院要在5日内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在此期间,法院主要对诉讼要件和督促程序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督促程序规定》第5条)。受理之后,法院须在15日内发出支付令;在此期间,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比较中德两国在此问题上的设计,就会发现,法院在督促程序中是否对督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是两国制度最重要的区别之一,这也是传统督促程序(所谓的书证督促程序)与电子督促程序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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