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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督促程序: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上)

  

  2.电子督促程序的功能


  

  电子督促程序之所以在德国和欧洲受到债权人的青睐,主要在于它具有省时、高效和低费的优点;同时,它也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减轻法院负担(Entlastungswirkung),从而实现司法近民(bürgernahe Justiz)、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等目标。


  

  (1)目标: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


  

  从德国的经验看,电子督促程序在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方面作用显著。首先,程序耗时短暂: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89条第1款第3句的规定,若法院采用自动化手段处理督促申请,就必须至迟在申请到达的第2天完成处理。这意味着,债权人从提起申请到拿到执行名义仅需23天的时间,其中还包含了为期两周的异议期和送达(督促决定和执行决定)花费的1到2天的时间。其次,多种多样的电子督促申请方式,不仅给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便利,而且无纸面申请也提高了申请的正确率[12]和法院处理申请的效率,并减少了司法经费开支。再次,由于法院不对督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开启言词辩论,债权人因而也不必提交任何证据,这也节省了债权人的诉讼时间、精力和成本。最后,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低廉,仅为普通程序的法院费用的六分之一,而且由败诉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和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详见下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债务人滥提异议。


  

  (2)功能:司法减负与司法分流


  

  电子督促程序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优点是,它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减轻司法负担方面的效果非常显著。首先,电子督促程序将法官从繁重的案卷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德国,办理电子督促程序的不再是法官,而是司法辅助官(《德国司法辅助官法》第20条第1项);自2002年8月1日起,各州可以制定法律将此权限转委托给书记处的书记官(《德国司法辅助官法》第36b条第1款第1句第2项)。这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以巴登符腾堡州为例,该州有1007万居民,2005年一共提起了73万件督促申请,处理这些申请的司法人员仅为102名;与之相比,为了解决在全州各法院系属的19万件一审民事争讼程序,需要投入800名法官。[13]其次,电子督促程序在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原则上,只有当债务人对所欠债权的理由和数额没有争议而仅仅因缺乏支付能力或者支付意愿不履行债权时,督促程序才能发挥作用。[14]因此,督促程序实际上成为快速、简便且不经过言词辩论就能获得执行名义的过滤程序。[15]就此而言,它成为民事争讼程序的“替代式选择”,甚至部分取代了“强制诉前调解”(obligatorische Schlichtung),[16]成为小额债权人的首选。目前,德国每年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不含劳动案件和家事案件)的数量不足200万件,但每年受理的督促案件数量却达700多万件以上,其中约90%左右的督促案件不需进入争讼程序就已终结。这意味着,债务人仅在约10%的督促案件中提起了异议——以2007年为例,德国境内提起了大约730万个督促申请,法院对其中95%案件实施了电脑全自动处理;最终,共发布540万的执行决定,约95万的督促案件转入争讼程序,另有95万件因债权人撤回督促申请或债务人履行而终结。[17]前几年的统计结果体现了同样的趋势(详见表1)。[18]从结果上看,德国每年大约有500万到600万件债权纠纷通过督促程序终结,这样的司法过滤和减轻司法负担的效应颇令人艳羡。类似的统计数据也出现在奥地利的督促程序中:2006年,在奥地利法院系属的民事案件约有67万件,其中督促案件占82%(约55万件);而债务人仅在5.6万件(10%)督促案件中提起了异议,[19]也即90%的督促案件不需进入诉讼程序就已审结。[20]近年来债务人提起异议的比例甚至更低,仅为3%(2009年)。[21]


  

  表1德国与中国民事案件数量与督促案件数量的比较(单位:万件)[22]


  

  (二)我国督促程序的困境


  

  与电子督促程序在欧洲如火如荼的发展形成鲜明的相比,督促程序在我国法院实践中却日渐式微。200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督促程序数量不到9万件,而2000年其数量还维持在27万件左右。[23]鉴于其微不足道的作用,甚至有意见提出要废除督促程序。[24]这不禁令人深思:我国的督促程序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是否存在改善的空间和可能?


  

  深究督促程序在实践中受冷落的原因,就会发现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极大地削弱了督促程序的价值。依照现行规定,我国法院对督促申请实行“形式”与“实质”双重审查。一旦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提起异议,督促程序就得终结,债权人须另行起诉。这意味着,法院在督促程序中进行的费时费力的前期审查全部作废,法官不得不在争讼程序中对案件再次进行重新审理。这种“重复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既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又有可能造成判决的前后矛盾。同样,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未衔接过渡,也违反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加重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因而也影响了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积极性。其结果是,我国的督促程序在很多情况下都沦为了耗时的诉前热身程序,甚至常常“打草惊蛇”,给债务人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转移财产。此外,电脑与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督促程序中的欠缺、诉讼费用与费用分担机制的不合理以及当事人诚信义务的缺失等等,都影响了督促程序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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