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督促程序: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上)
周翠
【摘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考察,高效、经济和便捷的电子督促程序在减轻司法负担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之相比,我国督促程序在实践中却受到了冷遇。为了发挥督促程序的“司法减负”与“替代纠纷解决”的功能,就有必要从集中管辖权、网上申请、取消法院对督促申请的实质审查、衔接督促程序与争讼程序、改革诉讼费用与费用分担机制,以及引入当事人的真实完整义务、诚信义务等方面着手,对我国的督促程序进行电子现代化改革;改革后的督促程序将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督促程序;支付令;欧盟督促法令
【全文】
为了应对司法负担过重带来的挑战,司法现代化与多元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主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指出,“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第24项)和“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第26项)是未来司法改革的重心之一。[1]在此背景下,探讨我国未来的“现代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特别是对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价值取向、制度设计进行研究,就显得相当必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督促程序的危机
(一)比较法观察
在司法减负和司法现代化的背景下,欧洲各国在“债权人尽快实现债权和快速获得执行名义”方面主要对简易小额程序(Bagatellverfahren)、临时救济程序(interim remedies/einstweiliger Rechtsschutz)、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和调解(Mediation)等制度进行了改革。虽然各国的侧重点不同,例如,荷兰和法国相对更重视临时救济制度的司法分流与减负的功能,但在大力发展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方面却已基本达成共识。这一趋势在《欧盟督促程序法令(EuMVVO)》于2008年12月12日生效之后更加明显。[2]自此,欧盟在除丹麦外的26个成员国内架设起了一个强大的跨境督促程序合作网络。
1.督促程序电子化:潮流所向
督促程序的雏形(praeceptum-Mandatum)最早出现在14世纪意大利北部某些城市的司法实践中,[3]并对奥地利、[4]法国以及德国的萨克森地区产生了影响。目前,欧盟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设有督促程序,[5]且基本上均以德国和意大利的模式为基础,主要分为两类:(1)书证督促程序模式(Urkundsmahnverfahren):在该模式中,债权人在提起督促申请时应当提交文书予以证明,这主要在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适用;[6](2)无需提交证据的督促程序:这种模式主要以德国、芬兰、葡萄牙和瑞典为代表,[7]并与程序的电子化相联系。
德国是最先开始督促程序自动化改革的国家。1877年1月30日,德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CPO)》,对督促程序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督促程序创造出快捷与安全的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名义。1976年的《简化附律(Vereinfachungsnovelle)》和1990年的《司法简化法(RpflVereinfG)》则对督促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8]改革的目的是简化与加快程序并防止程序被滥用。自1982年10月1日起,巴登符腾堡州作为试点最先开始了电子督促程序的试验,其他各州相继跟进;自2007年5月起,德国16个联邦州均已实现督促程序的电子现代化,[9]这特别在督促管辖、督促申请的方式以及法院处理申请的手段等方面带来了重大变化。如今,德国每年接收和审结的督促案件高达700余万件,其中90%左右的督促案件不经转入诉讼程序就已终结(见后文表1)。
德国电子督促程序发挥的巨大司法减负效用,在欧洲境内产生了极强的示范作用:奥地利于1986年也开始进行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并于2007年将督促程序设定为强制督促程序(obligatorisches Mahnverfahren);[10]芬兰自1993年开始改革,许可债权人通过电脑、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起督促申请。[11]此外,德国的督促程序也在其他许多国家,例如日本和韩国产生了影响。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均表明,电脑技术或现代通讯手段除了作为辅助手段在视频会议(例如证据调查或庭审等)或送达等方面带来便捷之外,在督促程序中也大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