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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国内立法近期发展态势

  

  当然,任何法律都只是上层建筑而已。普遍管辖国内立法出现上述发展态势实际上还有着更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方面的社会原因。首先,冷战之后的国际格局出现了根本转变。柏林墙的倒塌结束了一个分裂的世界,但同时出现了一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一方面,一些国家国内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开始把注意力逐渐转向国际事务;另一方面,由于不再有超级大国的支持,原来被意识形态斗争掩盖的各种冲突,特别是种族和宗教冲突逐渐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暴露并激化,有的国家还陷入了崩溃或失败的境地,呈现出无政府的状态,任由各种违反国际法的暴行泛滥,而没有能力进行审判。不同国家的不对称发展为普遍管辖提供了空间。其次,经济的全球化使人员、货物和服务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核心国际犯罪的嫌疑人为了各种目的不断跨越国境,这为那些需要犯罪嫌疑人出现在领土境内的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提供了基础和便利。最后,科技的迅猛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一国的立法和司法资讯可以在他国得到迅速传播。这种没有国界的资讯传播把整个世界紧紧联系在了一起,在一国发生的国际犯罪可以在第一时间暴露在世界公众面前,迅速拉近与世界各国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全球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政府和公众必然会采取反应,而法律行动显然是其中的一项备选措施。


  

  五、结论


  

  进入21世纪后,作为传统国际法赋予国家对域外犯罪的一项基本管辖权,普遍管辖正在归来。这一次,它的矛头不再仅仅局限于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公海中实施的犯罪,而是对准了发生在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的核心国际犯罪。它来势汹汹,在全世界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一批专门的国内立法。它不再仅仅把自己限制在国际条约的范围之内,而是积极地动用和援引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法。这一次,它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教,而正在逐渐形成具有极强可操作性的立法现实和一种活生生的司法现象。这种发展态势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人道法的复兴以及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蓬勃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当代国际法对国内法进行渗透的生动写照。更深入地说,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气氛的改变、国家的不对称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为这种发人深省的法律现象提供了背景。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参加了许多涉及普遍管辖的国际公约,多次向国际社会表明其负责任大国的身份,并且正在积极参与实现国际法治。有鉴于此,我国应当认真检讨刑法中涉及普遍管辖的条款,即1997年《刑法》第9条。该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学界已注意到其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的配套立法不到位,使该条款难以实现立法意图的问题。[24]然而,这还远远不够。结合近期发展态势,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供进一步探讨:第一,在形式上,可以考虑在《刑法》中专门规定惩治核心国际犯罪一章,或通过一部作为单行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典》。第二,在内容上,应当完善配套立法,即尽快对我国已批准的涉及普遍管辖的国际公约中的犯罪进行转化,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实施普遍管辖的前提条件和程序;如果刑事诉讼法尚未做好接轨的准备,则不妨暂缓批准涉及普遍管辖的国际公约,以免授人以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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