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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EC的合并前的申报制度比较研究

日、美、EC的合并前的申报制度比较研究


王为农


【关键词】日、美、EC;合并前;申报制度;比较研究
【全文】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开始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引进和吸收外资以及我国的企业全面走向世界,已成了历史的必须选择。因此,探讨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成功立法经验,将是十分必要的。基于这一思考,本文运用比较法的基本原理,以日本合并前的申报制度为中心,对日本、美国及EC的该项制度做一比较,以探讨它们各自的特点和共同点。


  

  合并前的申报制度(Premerger Notification),是指企业在将要进行合并时,为了确保政府的市场经济活动监管部门(日本是公正交易委员会,美国是联邦交易委员会及司法部,EC是EC委员会)对其将要实施的台并行为是否合法能够在事前作出判断,而向该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的制度。这项制度,一般由禁止合并的期间、成为申报对象的合并行为、申报的方式及其内容等部分组成。 一、合并前的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禁止合并的期间


  

  企业自申报被受理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间内,原则上不得实施其合并行为。这一期间通常被称为“禁止合并的期间”(美国的克莱顿法称这一期间为“等待期间”,EC规则)中,则规定为“暂停集中”的期间)。这里所说的“不得实施合并行为”,不仅意味着不得进行合并的登记,同时也意味着所有融合营业组织的具体行为也不得发生。通常,这一期间又被称为“合并的审查期间”。这是因为,在此期间内,公正交易委员会将要对申报的合并行为是否将会对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的竞争活动产生实质性的限制或阻害进行调查和判断。若断定将会产生实质性的限制或阻害时,就会做出中止该项合并的劝告,或决定开始进行裁判。如果在这一期间内,公正交易委员会没有采取上述形式的法定措施,则实施该项合并就不应当认为是违法的了。也就是说公正交易委员会只能在此期间内采取上述法定措施。这里之所以对采取法定措施也加以一定的期限限制,则是出于稳定法律秩序的考虑。但是,如果发现该申报合并的企业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的有关并重大事项有虚假的记载,那么公正交易委员会将不受这一期间限制。


  

  一般来说,禁止合并的期间又可以分为一般法定期间和特殊法定期间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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