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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出台与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协调完善

《反垄断法》的出台与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协调完善


王先林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法体系;协调完善
【全文】
  

  一、《反垄断法》是我国竞争法体系中的龙头法


  

  竞争法作为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不仅在名称的使用上有差异,而且在内容方面也是不尽相同的。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竞争法就是用来指代反垄断法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一般不包括在内,即使有,也属于附带而不占重要的地位。但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只是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有的采取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有的则是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立法。


  

  我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名不符实的,因为它禁止的11种行为中,只有6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其余的5种则通常属于反垄断法的内容。因此,该法既不是纯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且由于只涉及很少一部分反垄断的内容,因而也算不上合并立法式的完整的竞争法。随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不久就着手《反垄断法》的起草,特别是《反垄断法》最终在2007年8月出台,我国的竞争立法已经现实地走上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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