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主体的重新架构
刘继峰
【关键词】经济法律主体;重新架构
【全文】
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主体,否则,便会出现种种无秩序和混乱状态。
一、经济法律主体形态
任何部门法,都必须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法律主体被调整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有确定的法律主体,是这种社会关系稳定的前提。民法的主体是确定的,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商法的主体也特定,即具有连续从事商业行为的组织与自然人,即商人。婚姻法的主体确认,男性或女性的自然人,只要具备婚姻能力即可缔结婚姻。
经济法主体的问题,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主要观点有:
徐学鹿先生认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单位,各种合法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专业户等)[1]。
刘文华先生认为,经济法主体的种类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公民、国家[2]。
杨紫烜、徐杰先生认为,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公民[3]。
陶和谦先生认为,经济法主体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各种形式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体,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公民[4]。
抛开对国家、国家机关等可否成为经济法主体的争议。对经济法主体形态取得共识的有: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这其中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又有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该说,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已十分丰富,这些多元主体可以造就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和良好运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不够完备。
二、我国市场主体法律规范的现状及评价
十几年的立法历史表明,对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已初具规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集体所有制企业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在私营企业方面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方面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合伙等主要靠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