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关联企业之间往往采取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的资产或利益转移,从而损害了受损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加准确地揭示关联交易导致债权人受损的情形,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关联交易作不同的类型划分。
按照交易的内容划分,关联交易可划分为业务往来型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型的关联交易。业务往来型的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包括: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提供资金和担保、租赁、费用转嫁等。具体而言,常见的通过业务往来的关联交易并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受损的行为有: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没有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之间以消极的方式处理相互间的到期债权,例如,不积极地主张债权,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关联企业之间以积极的方式处理相互间的债权,例如,放弃到期债权: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控制公司实施的滥用股东权和从属公司人格的其他行为。资产重组型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在资产、股权的收购、置换、转让等过程中完成的。业务往来型的关联交易是较为典型的一般意义上的关联交易,已经被纳入了我国税法、财会法等调整范围。在我国,资产重组型的关联交易不仅本身就是一种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而且在目前更多是用来构建或者强化关联关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并且缺少相应的法律控制机制,因而是在目前现实的法制环境下使用频率较高的形式。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那种认为关联交易的结果只是有利于控制公司的观点是片面的,这是因为,基于种种原因不时发生股权反向收购的案例,例如,子公司收购母公司的情形。为了配合一些精心策划了的股权反向收购,事先通过一些关联交易作出一些有利于子公司的安排不是没有可能的,而且这种可能绝非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测。因此,按照交易的结果划分,关联交易又可分为有利于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和有利于从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两者均可以通过低买高卖使资源、利益流向目标方。有利于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较为常见;有利于从属公司的关联交易虽不常见,但也时有发生,而且关联结构更为复杂,规制的难度更大。
综上,我们可以将基于关联交易致使债权人受损的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致使控制公司、其他从属公司不当受益的;第二类则是控制公司滥用自身的人格,使从属公司不当受益。这些情形必然会引发不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如果固守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的准则,“工具化”的公司的债权人将明显受损。
不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企业发生破产时表现至极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与关联企业有关的引发不同公司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的破产情形大致包括:
第一类: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控制公司受益的情况下,可能的破产情形有以下几种:1.仅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破产的;2.控制公司破产的;3.被滥用了人格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
第二类: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其他从属公司受益的情况下,可能的破产情形有以下几种:1.仅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破产的;2.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3.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和受益的从属公司均破产的;4.受益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5.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受益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
第三类:控制公司滥用自身的人格使从属公司受益的情况下,可能的破产情形有以下几种:1.控制公司破产的;2.受益的从属公司破产的;3.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均破产的。
无论是上述情形的哪一种,都会涉及到关联企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问题。由于人格被滥用,致使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能增加,因此,人格被滥用了的公司的债权人受到了不公平的损害,[13]从而引发了人格被滥用了公司的债权人与受益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14]
三、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法律救济——比较法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