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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

  

  2.重大影响关系


  

  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但具有重大影响关系的,相互之间也形成关联企业。但何谓重大影响?这是一个既有事实判断又含价值判断的问题。一般而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作出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重大影响和控制的区别在于:控制能够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而重大影响仅仅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不能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但在很大程度上能促使采纳这些政策。一般认为,只要立法认为企业间的某种关系应当予以规制,而又不构成控制与从属关系,则可认定为属于重大影响关系。


  

  关于重大影响的认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确定了一些识别要素。根据该《指南》,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1)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11](2)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3)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4)互相交换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5)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对于认定是否构成了重大影响,该《指南》确定了比较合理的标准体系,尽管有些标准不易操作。


  

  二、关联关系的滥用与关联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冲突


  

  迄今为止,我国对关联企业的关注尚限于确保国家税金和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层面,对于因关联交易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受损的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2]应该承认,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本是中性范畴,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关联交易有其积极一面。例如,通过关联双方明确供产销关系、优化资本结构等多种方式使各自能够发挥彼此生产经营上的优势,进而达到取长补短、亚等互惠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使交易的双方节约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以提高各企业的运营效率。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它被运用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组合中,对国企改革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关联交易一旦偏离了市场交易准则,不仅会出现逃避税收、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而且会发生损害债权人特别是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情形。


  

  关联关系所以可能被滥用并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法制层面,直接源于传统公司法的支柱性制度:公司人格的独立,股东的有限责任。


  

  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是营利性公司法人的最基本目标。但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体中,尽管从属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但是在关联企业体的整体运作过程中,从属公司可能仅仅是公司集团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工具,从属公司自身已经丧失了经济利益的独立性,从属公司的经营往往不是为了本身的利益,而是为了控制公司或者整个关联企业体的利益。从属公司的营业计划可能只是集团经营计划的一部分。从属公司的人力、物力已经沦落为母公司或者公司集团利益的工具,在法律上的人格独立也退化为一个纯粹的形式,即一个被当作工具使用的法人外壳。因此,集团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意味着从属成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有时甚至是以牺牲个别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


  

  然而,在传统法律层面上,从属公司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在交易的过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控制公司可以利用从属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屏障获得与其承担的经营风险不相称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关联交易导致从属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就要因此承担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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