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事连锁。人事连锁也是公司企业常用的一种关联纽带。当一公司与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有相同者足以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时,该公司与他公司互为关联企业。由于公司董事及经理人选受多数股份控制,人事连锁背后一般有着相应的股份支持,故人事连锁实际上体现了公司之间的资本联系。实际上,对公司的控制主要体现为对公司人事的控制,即使资本联结最终也主要体现为对人事的控制。
(四)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相互关联的企业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关联企业联合体。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控制与从属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
1.控制与从属关系
要确定公司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首先应明确何谓“控制”?何谓“从属”?如何才能认定一个公司对另外一个公司有控制权或取得了控制地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控制的含义,并确定控制的标准。
关于“控制”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控制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需要通过对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的拥有来实现。因此控制定义中应当强调所拥有的股权或权益的比例,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比例来说明控制的程度更具操作性。[8]另一种观点认为,控制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一定完全可以量化,而应视其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控制的定义不能仅仅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的比例来表示,而应当以实际上拥有的控制权来说明。[8]相对而言,量的规定明确、易于操作,但失之僵化,如通过企业合同进行控制难以作出量的规定;而质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和终极意义,但缺乏操作性。一般而言,法律上多从量的角度对控制进行规范,以便于操作;学理上多从质的角度对“控制”进行界定,以把握“控制”的本质。
因此,可以将企业法上的控制定义为:对他企业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等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长期的经常性的支配性或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核心要点有三:一是须有支配从属企业的意思;二是须有对从属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控制的行为;三是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控制须是长久而广泛的,即非偶然而暂时的{1} (P.174)。具体而言,一企业对另一企业的控制包括以下情形:
(1)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或称表决权资本),[9]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所谓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主要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所谓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股份,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股份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应予注意的是,在公司股份社会化程度很高的情况下,控制公司地位的取得并不一定非得持有他公司的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例如表决权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为达到控制的目的,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3)共同控制。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该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该另一个企业。
(4)两个或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如果两企业同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的,可推定该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第一,公司与他公司之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有半数以上相同者。第二,公司与他公司之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有半数以上为相同之股东持有或出资者。在两个或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控制与从属关系,即控制人通过其中一个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因此,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在资本控制型关联企业中,控制股份或出资额的计算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公司所持股份或出资额除了自身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的以外,还应当将下列之股份或出资额一并计入:公司之从属公司所持有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第三人为该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第三人为该公司的从属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公司及其从属公司之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配偶与近亲属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视为公司持有;股东的配偶及近亲属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视为股东持有。做这种处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采取迂回间接的方法对他公司进行控制,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