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对竞争文化培育所走过的路来看,主要是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商业机会、调整滥用垄断行业的经济垄断力、确保消费者享有作出正确产品选择权利等方面展开的。这一切都十分显著地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导向作用,并推进了社会生活中的公平竞争理念。此外,日本是以一种灵活的方式追求了一种竞争文化,保持了一种基本的视角和目标,但是也考虑到环境的变化——而不是死守理论不变。日本在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竞争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诚然,日本的做法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但其走过的路可以让后来者学习和借鉴。
四、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
什么是发展权利?如何实现这一权利?这已成为影响WTO未来走向的一个问题。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贸易自由化所导致的不平等、边缘化、贫穷、环境恶化和社会安全网络等问题产生了种种忧虑。因此,它们主张贸易自由化的性质、时间选择、次序安排、范围界定和政策配合必须从属于发展目标,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享有充分的政策空间,并在不同的政策方案中有选择的自由权。这里,发展目标、政策空间和选择自由权都直接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明天。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发展中国家要坚持自己的发展权利,平等地在世贸组织下获得贸易利益。这就需要重新考虑贸易政策的国内模式,而不是一味地设想迅速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例如,对于进口自由化问题,应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使发展中国家拥有自主权。否则,进口扩大将导致发展中国家原本软弱的工业受到致命的打击。同样,发达国家必须在与发展中国家有重要意义的出口领域更迅速地实现自由化,因为在纺织品、农业品领域发展中国家仍然被不公平地限制了进入。如果发达国家在这些领域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发展中国家将拥有更多的机会来扩大其出口收入,从而也增加其对进口自由化的获利能力。事实上,能够获得发展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建立合作的信心,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好发展的机会,否则,高喊发展权利不过是一句漂亮的口号而已。
第二,WTO应立足于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迅速崛起。贸易本身不应当是目的,而应当是实现平稳、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因此,WTO应当以满足世界人民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需求为目的,而不能迎合一部分发达国家的要求。为此目的,WTO应建立一种更合理的运作机制,以便鼓励和促进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平衡,同时还要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和贸易能力上的巨大的不平衡。事实上,拥有较强的生产力的国家,与生产能力较弱的国家相比,由于其生产单位有效率,能进行全球竞争,故更能承受自由贸易。因此,应当给予后者更大的机动权,使其国内生产企业得以维持生存。的确,应当通过国内的国家援助和国际协作,使这些企业获得建立生产能力的支持,使它们能够参与全球贸易,并获得较好的竞争条件。因此,如果这一贸易体系的操作与结果要具有公正性的话,那么,区别对待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国家是十分重要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