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政策的选择,我们可以引入Laffont提出的“次好”理论。因为这一观点很适合发展中国家。Laffont说,在经济“最好”的国家里,竞争无疑是非常好的事情。在这样的世界里,假定所有的市场都有大量的市场参与者,无公共货物、无外部因素、无信息的不对称、无自然垄断、完全竞争的市场、充分合理的经济因素、良好的司法系统确保合同的履行,以及只要一次性分配转移就可以获得任何理想再分配的良好政府。由于发展中国家离理想的状态是如此遥远,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并不总是要鼓励竞争的。[6]
根据Laffont的理论,如果竞争均衡的某些条件被打破的话,一种“次好”解决方案将会给竞争带来种种约束。正是这些约束是颇为棘手的难题,因为它受现实扭曲的性质和结构以及是否这些扭曲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补救来决定的。上面所说的“次好结构”对于发展程度的考虑来说显然是太狭窄了。这部分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的目的不仅仅是促进竞争,而是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要限制竞争,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要鼓励激烈的竞争。为了不断地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中国家需要不断的投资以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而不断投资又要求如果不是高回报率也应是合理回报率的收益,以维持私营部门的投资意向。这样的考虑导致竞争时常太大而不是不足的问题。如果导致价格战争、利润急剧下滑,竞争就是太多了,所有这些将有可能减少公司投资欲望。在现实中,在市场不完善和缺少市场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同样要求政府对投资决定加以协调以防止生产能力过剩。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承受极度竞争,而必须以最佳的竞争程度或者以适当竞争与合作的调配进行运转,以达到他们经济长期快速、持续发展的目标。事实上,竞争政策不是唯一的对所有发展中国家一概适宜的万能政策。正因为此,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用“次好理论”来选择他们合适的竞争政策。
三、发展中国家竞争文化的培育
如果说选择“次好”竞争政策是“外因”的话,那么,竞争文化的培育就是一个“内因”问题。从长远来看,发展中国家不可能长久地享有差别待遇。因此,内部培育竞争文化对本国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至关重要。对此,1998年12月,WTO工作组在年度报告中指出,应该强调建立一种“竞争文化”的重要性,因为其可以为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实施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报告中指出,竞争文化的形成可以借助以下方式得以加强:1.通过向政府、企业部门以及消费者、消费者团体提供理解竞争政策的机会;2.通过执行有关判决,使消费者获利并由此启发消费者;3.加强政策透明度,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关注,促进重要案件的公开化,使公众加深理解竞争政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