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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

  

  其三,自由化的进程打开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不断增长的外国分公司的出现,包括制造和分销。这些都促进了关联公司间的商业行为和垂直集中管理商业行为的使用,以此阻止新原材料输入来源或新的分销渠道的进入。其结果是,这些外国公司即使可以获得具有竞争优势价格的当地原材料供应,也宁愿选择其他分支机构的或外国的原材料。这种商业行为尽管不违反当地的采购要求,但对发展中国家并不有利。


  

  其四,发展中国家在对产品和服务市场进行自由化的时候,尽管扩大和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这种力度显然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往往会根据TRIPS协议单边施加压力,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执行难度。


  

  可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自由化,并不能保证产生竞争市场;相反,它却可以促进反竞争行为。[4]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选择适合的竞争政策和符合国情的竞争法。作为一种发展理念,发展中国家要正确处理贸易自由化与竞争的关系,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注重竞争政策的导向作用,逐步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应吸取教训,因为“自由化并不意味着更好的竞争,国家调控和促进国内工业化也不必然导致缺乏竞争。竞争政策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可能取决于该经济的特定环境,特别是市场规模和现有的工业底子。”[5]


  

  二、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


  

  顺着以上思路,我们要思考的是,什么样的竞争政策适合于发展中国家?这里用“适合”是为了避免使用好与坏这样的字眼,因为竞争政策原本就没有好坏之分。在一国被称为有效的竞争政策并不能照搬到另一国,即使照搬也不可能产生同样好的效果。这样的例子在各国实践中比比皆是。


  

  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的定位,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体现国情?如何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迷失方向?乌拉圭回合所签订的诸多协议事实证明有些协议并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由此引起的执行问题又使发展中国家再次陷入困境(这部分内容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阐明)。人们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感慨,有迷失方向找不到方位的困惑。这些教训应该吸取。其次,还要考虑竞争政策的“世情”,学习国际规则。相对于国情来说,“世情”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国际经济发展趋向。不了解世界经济的发展轨迹,不遵守国际经济交往规则,一个国家很难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也很难被其他国家接纳。适合“世情”就必须考虑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竞争规则,将这些作为本国竞争政策的一部分内容,并学会使用这些规则。第三,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应以发展为核心,明确发展目标。全面的发展目标应被置于国际政策与国内政策制度的核心,这些目标应着眼于发展中国家自身摆脱落后、谋求发展的需要。例如,维护国家主权、工业化、收入分配平等、技术进步、经济安全、食品安全、农业生存、公共健康等。为了达到以上目标,发展中国家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全球化的负面冲击,争取在自由化中享有特殊的发展权利,采用适当的限制竞争措施以有利于既定目标的实现。发展中国家应意识到,自由贸易并非是国际贸易制度的唯一宗旨,它是达到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一种手段。因此,竞争政策中也可以体现“竞争性贸易保护主义”,以便在开放市场中适当地保护本国企业,避免整个当地行业被外国竞争排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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