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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

论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


林燕平


【摘要】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它们被身不由己地卷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中,并被要求承担更高和更广泛的义务。近年来,有关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国际协调已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其视角当然也触及到发展中国家。尽管《多哈宣言》中明确强调了在竞争法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而有差别待遇,但实践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对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发展体现渐进性和给予其在竞争法实施方面更多的灵活性。
【关键词】WTO;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竞争法
【全文】
  

  乌拉圭回合以来的多边贸易进程已经反映了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既沿袭了GATT/WTO规则下贸易自由化的轨迹,也反映出现行贸易体制存在的潜在危机。这些危机大多与发展中国家利益落空后出现的种种发展问题有关。[1]发达国家错误地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前,发展中国家在GATT/WTO中的地位基本上扮演着“搭便车”的角色,这体现在“特殊和差别待遇”、“授权条款”等规则,[2]这种局面现在已到了改变的时候。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它们被身不由己地卷入世界贸易体系,并被要求承担更高和更广泛的义务,这实际上已经大大超出了发展中国家最初参加谈判的出发点和承受能力。现在看来,对发展中国家适用“毕业条款”还为时过早,发达国家应继续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而有差别待遇,重新承认“授权条款”的效力,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目标。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将发展中国家安全、有效和真正地带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理念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理念是至关重要的。贸易自由化并不必然导致更具竞争活力的市场,也并不意味经济能迅速发展。自由化的过程有可能会加速一些国家的竞争法的制定,但仍然还有不少国家不具备制定竞争法的条件或执行竞争法的能力。[3]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制定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是十分必要的。从现实情况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其一,在发展中国家中,一些属于不可自由贸易的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份额。例如,食品、电力、法律、金融以及其他服务贸易等。因为这些部门是不能或仅能非常有限地向国际市场开放,自由化的过程也很难影响与此有关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


  

  其二,自由化进程必然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取代或关闭大量的当地中小型企业,导致国内市场被一些外国公司支配。自由化可以在全球层面和国家层面上导致寡头的市场垄断,国际卡特尔可以通过价格固定或地理市场分配协议划分市场。如此,一个十分奇怪的现象是,进口商和外国公司会发现成为国内反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比参与竞争更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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