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
1、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条件
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和条件是决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对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笔者初步建议,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最基本原则是“治病救人”,具体而言:(1)受害的主体必须是《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非消费者不得申请救助基金;(2)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必须是因食品或医药的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即救助基金仅使用于人身伤害案件,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对于财产损毁不得请求基金救助;(3)原则上是群害事件,即涉及地域广、人数众多。对于个例受害者,由于受害者本人可以通过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而解决,因此,一般无需基金救助。对于确实无力进行诉讼解决的,受害者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解决。如果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经营者无力赔偿,且受害者也无力支付医药费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救助。
2、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并严格遵守。为此,笔者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核和决定救助基金的使用,包括是否使用、使用数额、使用对象等,以保证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公平和公正。
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应由若干个部门和人员组成,如:消费者协会、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各相关工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等组成。各地方相关部门可以推荐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除可以报销由委员会召集会议等必要的车旅费外,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在具体审核和决定使用消费者救助金时,受害者个人应当首先向地方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消费者协会初步审验后,报中国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救助基金委员在若干日内作出决定,并给与答复。对于决定救助的,应立即拨付救济金。同时,消费者基金章程可以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群害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基金委员会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向全国各地受害的消费者发放救助金,为消费者支付医疗费,以便及时救助受害的消费者。至于救助金的具体拨付途径或者方式,原则上应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救助时间,避免中途克扣,增强救助效果。如,可以直接拨付至医疗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