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暴力维权
张进扬
【摘要】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暴力维权现象也普遍出现在转型时期中国的各个领域。本文针对暴力维权普遍化的现象,分析了公力救济途径存在自身缺陷、社会利益分化加剧、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等原因,提出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关注社会正义促进制度公平、建设法治政府以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暴力维权;公平正义;利益表达;依法行政
【全文】
中国正处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时期,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然而,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矛盾也日趋尖锐,化解纠纷因而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暴力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类社会,转型时期更是暴力的多发期。从03年南京玄武区翁彪的自焚案到09年成都市金华村唐福珍的自焚案,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暴力维权案发生。在征地纠纷、拆迁冲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冲突中,当事人相当普遍地诉诸暴力维权。有的为讨个说法而放火,有的为寻求公道而绑架,有人为权利而自杀,有人为权利而杀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论。暴力维权已成为转型中国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维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概念,这一概念极易引起误解、造成争论(如孙国祥教授认为,“当维权变为暴力,行为的性质就已经彻底改变——从合法变成了违法的侵权[1]”),多数学者使用“暴力性私力救济”这一概念。论者使用这一术语,绝非为他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辩护,而是关注引发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回到法律的框架下解决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暴力维权主要有以下特征:①实施主体:暴力维权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权利受害者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两大类。其中权利受害者的利害关系人又包括权利受害者的亲属以及受其委托的职业维权者———如职业“医闹”、职业追债人等。②发生前提:暴力维权一定是以权利遭受损害为发生前提的,受侵害者都是想通过暴力解决纠纷,实现权利。③实现形式多样:前面已经提及,维权运动的形式是多样的。同样,暴力维权的实现形式也是多样的。围攻殴打、打砸烧炸、行凶杀人等都可以成为维权者的选择。④正面价值:暴力维权有助于权利遭受损害者权益意识的形成,有助于维权经验的积累,有助于维权能力的提高。通过暴力,容易引起政府和社会对问题的关注,促进制度完善和观念转变,有助于纠纷的解决。[2]⑤暴力维权的类型:1情感宣泄型。这是因行为人的愤怒引起以伤害为目的(如杨佳袭警案、甘肃民乐炸法院案等)。引起愤怒的原因有多种,但都须经过行为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做出。这种类型的暴力具有明显的人身攻击性,其目的在于宣泄内心的不满愤怒。更多受人类以牙还牙的报复本能支配,追求报应正义。2利益表达型。这种类型只是将伤害作为行为人进行利益表达的一种手段(如皖籍农民朱正亮天安门前自焚案等)。较之于情感宣泄型暴力维权更具有理性色彩,在已发生的暴力维权案例中占有很大比例,成为暴力维权的主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