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外延的变动及其法律适用
刘继峰
【摘要】各国反垄断法概括法律关系主体(致害人和受害人)的用语不尽一致,并存在概念外延变动的共性。致害人概念的外延多被扩大,受害人概念的外延多被缩小。正确理解这些概念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
反垄断法的实施建立在由“三层防护网”构成的机制基础上。我国反垄断法中受害人的被表述为“他人”。“他人”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使防护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有必要对之进行完善。
【关键词】概念外延;变动;法律适用
【全文】
各国反垄断法在法律主体的表述上所使用的概念不尽一致,并且在实施中这些不同的概念大都未按照法律术语的固有的内涵和外延来严格执行(包括扩大使用和限缩使用),这形成了反垄断法独特的概念不周延使用的现象。探究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对认识反垄断法的本质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违法主体和受害主体为中心探讨在立法表述和法律实施中这两个概念外延的变动,并比照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概念表述上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法律主体概念外延的扩展与限缩
法律主体是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享有监管权的国家机关、从事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受害主体等。本文探讨的法律主体主要指反垄断法上的违法主体和受害主体。
(一)违法主体概念外延的扩大
各国反垄断法用以界定违法主体所使用的概念有所差别,甚至同一国的不同时期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所用的违法主体的称谓也不完全一致。
美国1914年《克莱顿法》第7条将该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公司”(corporations)。欧盟竞争法用“undertaking”即“企业”(有的翻译成“事业者”)来指称规制的对象——违法主体。日本《禁止垄断法》用的是“事业者”(第2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事业者’,是指经营商业、工业、金融业等”。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2条规定的主体是“事业”,具体包括“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业,同业公会,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之人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