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根据目前的国情,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会存在一定的弊端,这是改革完善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空间。
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了自由裁量权,反而更要提高警惕,强化监督,而不是相反。要避免将其异化为拒绝监督的豁免盾牌,避免变为助纣为虐的工具。如果你珍爱自由裁量权,就请你更加尽力地去维护它的纯洁和公正,让他充满正义的阳光。这是获得公信力和尊严的唯一途径。
当你把自由裁量权,自封为一种优越的特权和私人的领地,不许他人碰触,你就已然进入了误区。从根本来说,法律,不是法院和法官的私有之物,法律是一种公权力,是国之公器,必须无遮无挡,公正廉明。
亏你“承认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亏你“有时候也痛心疾首”,但在令人“痛心疾首”的“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什么必要,非将“自由裁量权”单独排除在外呢,这种讳疾忌医,又为的哪门子需要呢。
问题(5) 媒体的公正性就一定高于法律么?
媒体和法律,不是一类事物,很难进行比较。二者的功能不同,也不可相互替代。
但如果非要比较,那只能说,媒体是可以提供某些信息、思想和舆论的(而且也包括法律信息)。媒体功能上有个天然的特点,即,从统计角度来看,良知、真理、事实和真相,具有最终的力量。或许,这还需要一些时间和过程。但媒体就是媒体而已,它超越时空,自有其现实上,历史上和文化上的价值。
而法律,显然更有单调和威严之气,定夺臧否往往可以立竿见影,而最终的裁定权始终握在法律的手中。对于这种一锤定音的优势,法律如果并不满足,非要和媒体决一高低,甚至要否定媒体,那么,法律就已然“式微”了。我看法律绝不会像这位“法律人士”那样糊涂吧。
可见“法律人士”提出的这一问题,有点想入非非,但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宪法,公众有依法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对此是应当给以保护的。而国家最高法院,也要求“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并要求“以监督促廉洁、保公正”。但当公众对司法发表意见时,某些人却认为这是在干预司法……,这样的双重标准显然是缺乏理由的。
问题(6)如果笔者自己有一天跟人在法庭上相对,而对方确花钱找了一堆记着来做各种对你不利的评论和宣传,来干预法官的决定,不知道这个时候笔者会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