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批判这一罕见的错判,单靠“真正的一线法律工作者”,显然是不够充分的。那么,有什么理由,反对公众的参与批判呢。
顺便指出,至少千年以来,特别到近代以来,“批判”并不算什么贬义词,那是公开陈述个人思想,是对现实、对不同观点,进行公开表态和批评论证的有效方式,那更是一种自由、公开和平等的一种表现。
发展和创新,需要思想的活力。我党历来主张“批评与自我批评”。如果我们失去了批判思维,便可能沦为殖民主义的奴化思想,剩下的,就只是“表扬与自我表扬”而已,其损失的,正是思想的活力和光辉。 批判思维,是思想中客观存在的、必要的、并且是有效的思维形式之一。可是,在某些人看来,沉默和谩骂都可忍耐,但批判思维则不合时宜。这正是网上存在的一种现象。也是“法律人士”产生此“问题(1)”的一个原因吧。
再从人口比例来看,更好解释。
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大约有四十万吧(这一数字是估计,并无把握),可是,宪法允许自由发言的民众,却有十几亿之多。假设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敢于直抒己见,并且,再假设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持批判态度”,又能占人口的百分之几呢。那么你在网上所看到的,又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呢。
问题(2) 为什么这些批判都认为自己处在一种很高的道德高度,而且都认为自己的观点代表了民众?
你可能对某些道德滑坡的现实,已经习惯了。所以,对公众根据某些社会道德,表达真实的意见和情感,便有所不适。
其实,你这里提出了两点,一个是看问题的标准问题,另一个是看问题的根本立场问题。
第一,看待问题的标准,是看其是否维护公正,这显然没有错。如果不以维护公正的高度,来衡量是非,法律又有什么存在的理由。如果法律一旦变为了王法,谁有权谁说了算,或者法律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理念,老百姓又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难道将道德标准下降为杀人合理,错判有功(甚至立为标杆),才符合我们的道德理念吗。
第二,如果自己的观点,能代表民众,这不是一种荣耀吗。我倒是认为,一个人的可贵之处,正是这种追求。如果我们的根本立场,代表了歹徒,那是既不可能,也非常可怕的。当然,是否代表民众,要由客观事实来确定。这一点,你上网一看便知,蒙不了人的。网上有初步的统计数字可供参考,那些公开反对二审改判的,大约为97%,那不是暗箱操作的结果,也不是个人权力和金钱所能左右的。公众舆论,以公众为主体,既不是代表法官,也不是代表各位领导,更不是代表罪犯,因此,它自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