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第四,在对待外国法律的态度上,最为理想的当然是“择其善者而从之”,将中外的优势全部集中在一起,但中国近代移植外国法的实践证明,这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是一个规律,它会在事物的背后自动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想做什么,却未必就一定做得到。


  

  所以,不仅担心全盘西化没有必要,刻意本土化也是很难的。笔者以为,只要关注了中国的实际,以解决中国的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虚心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比我们先进的国家的法律学习,我们就进入了法的国际化和法的本土化的过程,这一法律发展的规律就会自动发挥作用。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曹全来: 《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56 页。钱弘道在《中国法学何处去》(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一书第403 页中,笔者在《论法的国际化与法的本土化》( 载《长白论丛》1996 年第5 期) 一文中,也表达了与此大体相同的观点。
《清实录》( 第五十八册) ,《德宗实录》( 七) ,卷四九五,中华书局1987 年影印版,第536 页。
参见李贵连: 《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5 - 116 页。
参见叶秋华、王云霞、夏新华主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第九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07 - 113 页。
参见何勤华: 《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载《法学》2004 年第12 期。
怀效锋主编: 《清末法制变革史料》( 上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3 页。
《钦定宪法大纲》基本上抄自1889 年日本宪法,而后者又是全盘抄自1850 年普鲁士宪法( 参见朱勇主编: 《中国法制通史》( 第九卷)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97 页) 。以前,我们只是指出了这种照抄照搬背后的经济和政治原因,如德国近代的君主专制体制和经济格局比较适合于日本近代的政治经济状况等,以及清王朝既想搞立宪以迷惑人民、挽救日趋衰退的统治,又不想放弃自己的专制政权,故将德、日近代宪法作为了自己的模仿对象。但如果从法自身发展的规律来分析,这种宪法典( 包括其他法典) 的抄来抄去,也是法的国际化、趋同化浪潮( 规律) 的表现之一。
《日本帝国宪法》的原文,可以参见《新译日本法规大全》( 第一卷) ,何佳馨点校,商务印书馆2007 年版,第53 - 59 页; 《钦定宪法大纲》的原文,可以参见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 《大清新法令》( 1901 - 1911) ,( 第一卷) ,李秀清、孟祥沛、汪世荣点校,商务印书馆2010 年版,第119 页。关于《钦定宪法大纲》和日本明治宪法之内容的详细比较,还可以参见韩大元: 《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 载《政法论坛》2009 年第3 期) 一文以及何勤华、李秀清: 《外国法与中国法———20 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49—51 页。
中国近代以后移植德国法律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见邵建东: 《〈德国民法典〉与旧中国民事立法》,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 1996 /97) ; 王立民: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 年第2 期; 王健: 《德国法在中国传播的一段逸史———从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说到赫善心和晚清修律》,载《比较法研究》2003 年第1 期。
参见前引,何勤华、李秀清书,第221 - 223 页。
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分类上,完全按照法国的模式,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参见[日]菊井维大、兼子一: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有斐阁1934 年版,第5 页。
在研究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律师制度方面,最近学术界推出了不少成果,除了徐家力的系列研究之外,《北方法学》2011 年第1 期发表的赵晓耕、陆侃怡的《清末诉讼法改革对于律师制度的借鉴》一文也是一篇力作。
参见陈嘉梁:《“民法”一词探源》,载《法学研究》1986 年第1 期。
参见[意]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黄清河译,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7 年版,第230 页。
参见[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论》,陈海瀛、陈海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勘校本,王兰萍勘校,第35 页。
参见何勤华等:《法律名词的起源》( 下)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531 - 542 页。
《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杨立新点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170 页、第345 页。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78 - 179 页。
前引,第377 - 382 页。
前引,何勤华、李秀清书,第56 - 57 页。
参见《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 年版,第665 页。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其《中国家族法原理》( 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一书中,曾对这个问题做过详细考证,可以参阅。
前引,第1343 页。
其实,在中国古代用语中,是没有“继承”一词的( 参见《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 年版,第1343 页) 。“继承”一词,是近代以后才开始使用的。
前引,何勤华、李秀清书,第228 页。
何勤华等: 《法律移植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34 页。
谢振民编著: 《中华民国立法史》( 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63 页。
朱勇主编: 《中国法制通史》( 第九卷)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585 - 586 页。
参见徐百齐编: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6 年版,第83 页。
参见[日]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上) ,有斐阁1938 年版,第99 页。
参见前引,何勤华、李秀清书,第503 页。
参见前引,何勤华书,第192 页。
孙文: 《五权宪法》,三民合作社1927 年版,第1 页、第12 页。
参见何勤华: 《中国法学史》( 第三卷) ,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60 页。
谢瀛洲: 《五权宪法大纲》,北平商业印刷局1928 年版,第55 页。
由于制定宪法的议会是在马洛洛斯( Malolos) 召开的,因此又称《马洛洛斯宪法》。
M·B·Hooker: A Concise Legal History of Southeast Asia,1978,Clarendon Press Oxford. P. 225.
《外国刑法典译丛———菲律宾刑法》杨家庆译,谢望原审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译者序。
See J·L·Phelan: The Hispanization of the Philippines Madison,1959,pp. 50 - 80.
比如,天主教教义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在婚前与对方的亲属有性关系,才可以此理由要求离婚。这样,在菲律宾就发生了许多以与对方亲属有“两性关系”为由提出的离婚诉讼。
Durga and Das Basu,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Wadhwa Sales Corporation Law Publishers,New Delhi,2001,p. 32.
[日]井田良治、山中永之佑、石川一三夫: 《日本近代法史》,法律文化社1982 年版,第72 页。
参见[日]潮见俊隆、利谷信义编: 《日本的法学者》,日本评论社1975 年版,第46 页。
参见何勤华: 《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411 页。
历史有时是非常捉弄人的。被日本废除了的陪审制,最近又受到了日本法学界的追捧。2009 年8 月,日本又重新实施了“刑事裁判员”( 陪审员) 制度,并获得了成功( 参见2009 年8 月18 日《法制日报》) 。笔者以为,这大概可以说是法的本土化的成功个例。
肖光辉最近出版的《法律移植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变迁———基于中、日、印、土亚洲四国的观察》( 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 ,还对土耳其移植外来法律文化及其所进行的本土化,进行了介绍和评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