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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

  

  其一,加工、销售、运输农产品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特别是销售合作社等,是否应该获得反垄断法豁免,这在国际竞争立法中也还存在着争议。分配正义的原理,仅仅可以解释为何允许农业生产者的联合,它不能解释,为何可以将农产品的销售组织、加工组织从反垄断法中豁免出去。如前所述,即使谈到农业生产者,豁免也仅仅存在特定条件下,也应该确保合作社不滥用市场权力。但客观事实是,我国法律已经作出了予以豁免的规定。由此,焦点转移到第二个问题。


  

  其二,在已有的规定下,考虑这种豁免很容易被滥用,我们必须对农业豁免进行一定的限制,这需要通过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或指南来实现。例如,我们必须确保合作社等组织体只能几乎排他性的处理组织成员的农产品,而不能为非组织成员服务,该组织只能由其成员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才能实现豁免的立法目的。我们也必须确保竞争主管机构和法院进行持续监督,而且应该授权给他们,只要该合作或联合行为过度限制或扭曲市场实质部分的竞争,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就应该撤销该个别豁免。


  

  总之,谈到农业豁免,美国和欧共体的反垄断法有着不同的立法目标,但是都存在着特定的限制条件,豁免就像非常精密的保险箱一样需要满足启动它的合适的条件。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出发,我们也同样应该对此进行考量,并详细的规定具体的条件,这些条件应该确保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不滥用市场权力,例如豁免要限制合作社能取得的最大市场份额,这样才会只有中小型合作组织或农业生产者能从豁免中获利。同时,我们也必须建立农业豁免的监督机制和撤销机制。


【作者简介】
时建中,男,河北康保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竞争法、公司法和经济法。钟刚,男,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竞争法、经济法。
【注释】在国内,也有将之定义为“适用除外”,此处采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用语“豁免”。在本文中对两者不加区分,仅对具体制度进行分析,同时将农业领域特定行为的豁免按通例称为农业豁免。
详细可参见OECD的文件“Competition Policy and the Agro-Food Sector”(OECD,Directorate for Food,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1999)
15 U. S. C. §§12-27.
Capper-Volstead Act,7 U.S.C.§§ 291-292.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nsolidated Version), O.J. C 321/55  (29.12.2006) 欧共体公约第36条(前42条)。
Regulation 26. Applying Certain Rules of Competition to Production of and Trad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1959-1962 O.J. Spec. Ed. 129.
这些协会应该没有非农业生产者的成员。一个既有农业生产活动又有其他活动(例如包装和销售)的团体,基于其从事农业生产行为的情况,也可能会成为成员之一。
见欧共体公约第36条(前42条)和案件C-280/93 Germany v. EU Council ECR I-04973。欧洲法院根据36条第1款,认定农业政策对竞争领域目标的优先性,且理事会有权决定竞争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被适用于农业部门。
362 U.S. 458, at p. 462-463  (1959). 相同的规则出现在: United States v. Borden Co. 308 U.S. 188, 206 (1939); 以及 Sunkist Growers v.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464 F. Supp 302, 309-10 (C.D. Cal.1979)
362 U.S. 458, at p. 472 (1959)。“Capper法是将特权授予给生产者用来处理他们共同的事务,而不包括这种特权:联合竞争者以使用垄断地位作为一个平台来压制竞争对手或处于竞争中的生产者或加工商。”
特别是,欧共体委员会已经拒绝给予不仅是农业生产者还有其他人一起签订的协定及其协会以豁免权。例如有个案件中,法院就判决一个协议不能获得豁免,只因为其五个签约方中四个是农业生产者而一个却是私人公司。Meldoc, O. J. L 348, 50 (1986).
在许多国家,保留农场和农业土地,也是阻止大规模都市化、避免绿地和自然栖息地消亡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这主要以欧盟为代表,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谈判中就一直建议将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纳入《农业协定》之中。参见王万山:《主要贸易国在WTO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立场》,《世界农业》2006年第2期,第2页。
例如,在欧共体就通过公共农业政策,规定了一个农业部门的高管制度市场。在英国,主要在其加入欧共体之前,通过1958年的农业销售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R. S., 1985, c. 20(4th Supp.)
实际上,对于包括非农业生产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适用反垄断法豁免,在国外有着不同的处理,此处限于篇幅,未能进一步深入探讨。但显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会面对这个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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