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农业贸易协议中一般将农产品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其中广义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粮食和经济作物)、水产品、畜产品、林产品;狭义农产品则主要指粮食、水产品、畜产品,以及经济作物中的橡胶、纤维等。世界贸易组织,把来源于农业的未加工和已经加工的产品全部以农产品的形式加以命名和进行贸易上的谈判,如《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中的农产品包括:谷物及其谷物产品、棉花等纤维类农产品、奶及其奶制品、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油脂产品、鱼类产品以及林业产品等。
但是,就农产品范围而言,我国国内“农产品”与国际贸易中所指“农产品”的概念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我国“农产品”是指源自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而世界贸易组织所指农产品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淀粉、奶粉、白糖等。
所以,我国农产品的范围要小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农产品范围,只是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范围的一部分。从本条反垄断法豁免的立法目标来看,维护农业生产者利益是首选目标,由此,采用较为狭窄的农产品定义是更为妥当的。当然,如果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灵活处理,也可以参照加拿大的做法,在具体实施细则中设计一个补充条款“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产品”。
(二)如何认定“农村经济组织”。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但显然并不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15]
(三)关于对农业豁免的限制性规定。从美国和欧共体的实践看,对农业豁免都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性手段,我国又该如何呢?对此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推进并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