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
时建中;钟刚
【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欧共体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的立法考察,分析在农业领域中,
反垄断法的竞争规则不适用农业领域特定行为的原理和可能的界限范围,并得出结论,认为在现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农业豁免将仍然存在合理性。本文针对我国《
反垄断法》第
五十六条的实施,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业;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
【全文】
一、引言
使用比较法对问题进行分析,是一个非常意义的研究方法,它能够给立法者和执法者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国家对某一个特定领域没有任何经验而又迫切需要移植有效法律规则的时候。然而,如果为法律移植提供直接依据的“比较”不能细致入微,必将导致法律移植的失败。法律移植必须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本文就将在其各自市场经济结构的背景下,分析美国、欧共体以及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农业豁免[1],并对其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帮助。
二、反垄断法农业豁免的立法比较
实践中,在反垄断法具体适用时对农业进行豁免的法律规定,同时出现在以美国、欧共体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他们都认为农业是个特殊行业,需要通过政府管制进行适当的干预,例如价格支持机制、配额机制和进口保护等。这些政策在国际贸易领域表现的非常明显,特别是部分国家认为农业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可以不服从自由贸易规则(王万山,2006)。这些国家拒绝开放他们的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跟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竞争,这是促使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谈判陷入长期僵局的原因之一。沿袭这些政策,许多国家同样在国内竞争法中对农业授予完全豁免或部分豁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