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慈善捐赠的不同战略选择,也反映了公司积极应对社会责任,并充分利用慈善活动为盈利服务的经营战略转变。慈善战略成了现今大多数公司的实践选择,“大多数经济学家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企业捐赠行为本质上是企业实施的能使企业与社会互利的战略性投资行为,捐赠存在利己的经济动机。很少有人相信公司捐赠是出于纯粹的利他动机。……分析世界500强企业为“5·12地震”捐赠的数据,我们发现企业的捐赠倾向和捐赠额受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正向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显著;企业捐赠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动机的考虑,企业捐赠有其内在的经济动机。”[14]实践中,公司捐赠大多是自利型的,公司捐赠莫不寻求经济效益和广告效应,公司将捐赠与市场营销挂钩更是普遍现象。慈善活动为公司带来直接、间接的经济效益在当代公司慈善活动中比比皆是,比如汶川地震中王老吉公司因为在第一时间积极捐赠,引发了消费者购买王老吉饮料的热潮,导致一时间各大超市王老吉饮料的缺货,这一举动在拓展销售市场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
在这种情况下,以“合理性”标准来确定公司慈善捐赠数额是否妥当就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合理性”标准限制公司慈善捐赠,是为了限制公司为履行社会责任而损害公司的自身利益,损害股东利益。但在战略性慈善捐赠中,捐赠本身就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公司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捐赠本身也是为了谋求公司利益,与公司利益是相协调的。限制战略性慈善捐赠就成为对公司经营战略的不当限制。其次,“合理性”标准是在追求公益与维护股东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用捐赠数额与公司资本、利润的比例来判断是否合理,公司规模大、利润多就可以多捐,但慈善战略下的公司捐赠成为一项投资,捐赠数额主要取决于公司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再次,“合理性”标准的妥当性判断是事后作出的,是法官根据利益平衡原则进行的判断,其考虑的是股东私益与社会公益的平衡。但战略性捐赠是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决策的,是一种经营行为,董事决策时与法官考虑的因素并不相同。“企业战略是为获得持久竞争优势而对外部机会和威胁以及内部优势和劣势的积极反应。战略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制定建立在对影响企业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强调从内外部环境入手构建自身的竞争优势,强调企业对环境的适应性。”[15]5这些考虑显然法官是不能胜任的。
四、公司慈善捐赠董事决策的妥当性判断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