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标准是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背景下提出的,是“公司恪尽社会责任与顾及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项平衡点设计。”[6]一般认为,公司捐赠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公民义务的行为,是108公司贡献社会公益事业的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是在对传统企业经济理论的反思中出现的,传统经济理论曾假设,企业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以为股东赚取最大化的利润为目的,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下,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就会使社会财富最大化,这是企业存在的价值和根本责任。但现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人们认识到,企业追求利润不等于社会财富最大化,公司不能仅仅以追逐利润为目标,而要承担起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2条)。“企业社会责任的宗旨意味着企业不仅仅要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对社会负有超过这些义务以外的某些责任。”[7]而公司慈善捐赠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是传统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社会的捐赠是企业对公众寄予企业期望的回应,企业捐赠行为是企业主动服务社会、回报社会、以社会公民身份融入社会的优秀表现。”[8]由于公司慈善捐赠的目的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捐赠活动与公司的营利性、营利目标相背,为了调和两者的冲突,便出现了“合理性”标准,以免过度的捐赠影响公司的营利能力和正常经营发展,导致损害股东利益。
三、公司慈善捐赠“合理性”标准在当代的局限性
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背景下,公司慈善捐赠的“合理性”标准,似乎是唯一可行的平衡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目标的途径。有学者直接提出,我国公司法的司法实务中应引入捐赠数额判断的“合理性”原则,以规制公司捐赠,以免过分捐赠影响公司的营利性。公司捐赠合理数额应从公司资本规模、经营实绩、社会地位等方面权衡股东和社会利益而予以确定。[9]
“合理性”标准假设的前提是公司慈善捐赠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正如自然人从事慈善捐赠活动一样,要根据自己的财力捐赠,富人可以多捐穷人则要少捐,这才符合日常公益活动的朴素观念。然而,“合理性”标准并没有注意到现今公司慈善捐赠性质的变化,及其与自然人捐赠的本质区别。这个问题最早是由经济学界发现并提出的,“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企业的捐赠行为陷入了一个尖锐而且难以化解的矛盾之中:社会公众强烈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投资者要求管理者提供最大的短期利润回报。在此背景之下,战略性慈善捐赠模式应运而生,其核心特征是强调企业慈善捐赠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之间的联系,即行善可获回报,企业可以‘通过行善而做得更好’。80年代以后,‘战略性慈善捐赠’已经成为欧美国家企业主要的慈善行为模式”。[10]公司仅仅为行善而进行社会公益活动是早期捐赠行为的写照,现代公司取而代之的是将捐赠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塑造品牌形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