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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知识产权战略 完善专利许可中的垄断规制

  

  同时,需要进一步分析专利与垄断之间的关系。专利垄断或者由可执行的专利所产生的“垄断”,与作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作为“非垄断行为”构成要件的“垄断”不同。专利法之所以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收回创新投资、获取额外利益,以激励权利人进行创新,防止其他竞争者非法利用创新成果,促进权利人对成果进行商业化推广和公开。


  

  因此,对专利许可中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时,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将专利与其他财产权利同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反垄断法原则。第二,拥有专利不应被假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能被当然地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三,专利许可总体上应具有促进竞争的积极效果。


  

  对专利许可中常见垄断问题的规制法制化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应依据《反垄断法》第55条和《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结合中国当前经济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境,利用制定和颁布《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这个契机,对中国专利许可中常见的垄断问题的规制进行规范化、法制化:(1)单方拒绝许可;(2)标准专利权滥用;(3)许可协议的权利滥用条款,包括禁止主张权利条款、回授条款、商业回报分享协议等;(4)交叉许可与专利联营;(5)搭售和捆绑;(6)专利和解等。从界定标准、分析方法等方面对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一步细化、成文化,有利于执法机关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也有利于经营者对自身专利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预测。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借鉴欧美先进制度和实践经验是必要的,但更需要将这些制度和经验本土化,使当前中国有关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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