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完善
肖乾利;代松
【摘要】基于理论障碍、法律冲突、认识偏差和实践操作中的尴尬等缘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职能长期被忽视。即使少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遭遇了诸多障碍。在《
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应重新审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以及诉讼地位,有效地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全文】
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下文简称“附带民事诉讼”)具有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被害人举证负担,保持对同一案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等优势,在一段时间内较为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和被害人寻求私权救济无法可依的问题。然而,因受立法冲突、“刑事优先”传统、认识分歧(如,仅在性质上就有“综合诉讼说”、“特殊民事诉讼说”、“民事诉讼说”之争){1}等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重重困境。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有两类:被害人和检察机关。实践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屡见不鲜,而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却极为罕见。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职能长期被人们包括检察机关自己所忽视,[1]所遭遇的困境也更为凸显。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在受损失单位未提起民事赔偿时,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中,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法》中是应该保留还是取消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学界争论不休,形成了存废之争。
(一)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废止论”
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有法律授权,但从不尽如人意的实施现状和理论基础考量,《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应废止。理由如下:
1.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公权力来维护国家财产、集体利益。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意味着公权侵入了私权的领域,这与当今强调的私权自治理念相悖。
2.在市场经济中,“即使国家、集体财产之管理者放弃或怠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遭受严重损失,检察机关只应依法追究其不作为的渎职责任,而不应取而代之。因为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者具有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分权,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是对上述主体处分权的干涉”。{2}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取得者必须与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有例外,也必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检察机关既非受损害民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又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当然不享有诉权。
3.若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侵害而无人起诉,检察机关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为什么在私有企业或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时,检察院不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同时,“如果赋予检察机关对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代为起诉的权力,又会产生国家公权力过于膨胀的问题”。{2}